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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兹集团抢回“Rouse.com .cn”域名一起典型的网络域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0-08-15 21: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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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月15,在经过长达3个月的审理后,宁波洛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兹集团)诉宁波市海曙硕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林软件)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域名 rouse com cn 由宁波洛兹集团注册使用。
    
案情
    
洛兹集团于1995519以宁波洛兹制衣有限公司名义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 ROUSE 及图商标,商标局于1997121核准注册,注册号为933461,后经洛兹集团申请,商标局于199897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宁波洛兹集团有限公司。
    1999年5月19,洛兹集团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域名 rousegroup
 com 20018月,因商标战略调整,洛兹集团欲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rouse ”来注册域名时,发现硕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1419注册了域名 rouse com cn ,但一直未投入使用;在得悉洛兹集团欲以“ rouse ”注册域名后,硕林软件向洛兹集团提出可以有偿转让该域名,但因双方对转让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洛兹集团以硕林软件对域名中的 rouse 部分不享有权益,其行为构成恶意抢注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硕林软件立即停止侵权, rouse com cn 域名由洛兹集团注册使用。
    
硕林软件辩称:域名 rouse com cn 中使用英文单词 rouse 系采用其唤起、唤醒的中文含义,并未有恶意抢注洛兹集团注册该域名的目的,且洛兹集团与硕林软件从事两个不同的行业,硕林软件注册该域名不会损害洛兹集团的权益。再则英文 rouse 在洛兹集团的注册商标中仅占据了次要地位,与硕林软件域名中的 rouse 有显著的区别,不会引人误解。洛兹集团在1999519已注册了域名 rousegroup com ,主要部分是 rousegroup ,该域名已使用了两年多,硕林软件的域名注册不会引起公众误认,不能作为洛兹集团请求其承担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理由。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洛兹集团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大写的英文字母“R”图形和大写英文单词“ ROUSE ”的组合,硕林软件注册的“ rouse com cn ”中的三级域名“ rouse ”与洛兹集团“ ROUSE ”商标英文完全相同,足以造成公众的误认;硕林软件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注册该域名后已使用该域名,这在客观上已经阻止了洛兹集团以自己的商标名称注册域名。因此,硕林软件注册域名 rouse com cn 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洛兹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
    
域名 rouse com cn 由洛兹集团注册使用,硕林软件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洛兹集团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于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
.网络域名纠纷中可作为投诉证据的权利
    
可依据哪些权利对注册域名提出投诉,一直是网络域名纠纷解决过程中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事实上,除了商标会因域名的注册而受到影响外,商号、商品装潢、地理标志、个人姓名以及国家、国际组织与其他机构的名称等,也会遇到此种纠纷。
    2
.被争议的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是构成网络域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条件
    
被争议的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相似性,是构成网络域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条件。
    
但由于网络域名是由单纯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组成,而商标多由文字及图形组合而成,通常都包含某种美学方面的设计,从而使得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况并不常见。因而,在网络域名与商标的纠纷中,相似就成了侵权与否的又一重要依据,这里所说的相似,主要包括:
    
1)注册域名与商标的一部分在字符组合上相同;
    
2)注册域名的一部分与商标的字符组合相同;
    
3)注册域名中的某些字符与商标中的某些字符相同;
    
4)注册域名与注册商标在字符组合上完全相同,但在字体、字型、字号及色彩等方面有区别。
    3
.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明显恶意,是认定网络域名侵权的决定因素
    
恶意注册及使用的域名的制止是国际社会近年来所关注的域名问题的核心。国际因特网域名和地址分配公司( ICANN )在认定域名的注册、使用构成与商标的冲突时,就将恶意的存在作为侵权的必要条件。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足彩网: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是明确强调了恶意在网络域名与商标专用权纠纷中的重要意义。这些规范都表明了认定域名注册、使用违法的决定因素——恶意
    4
.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已经或者极有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是认定侵权的又一重要依据
    
注册、使用域名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3种:
    
1)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
    
2)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
    
3)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不加使用,但使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因而使其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即使域名持有人注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网络域名,但并未给该注册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或不可能影响注册商标所有人正常使用其商标时,该域名并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编写日期:2002-4-18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巩浩 王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