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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中信”四川论战

2010-08-15 2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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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起因

    19999月,中信旅游总公司向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信公司)报告,称在其收到的四川中信旅行社 (下称四川中信)发出的旅游行程和报价单以及信笺上,发现该旅行社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公司的“中信”注册商标,而且在其宣传品上也印有中信公司的“CITIC”注册商标。鉴于此种情况,中信公司立即派人前往成都就四川中信旅行社的侵权情况进行了凋查。经调查发现,四川中信旅行社不仅在其对外招牌、办公场所、职工名片,以及宣传广告、对外赠品等物件上使用了,中信公司享有专用权的“CITIC”注册商标,而且其办公室黑板上标明的旅游团也以CITIC为组编号。对此,中信公司依法申请公证部门对上述侵权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保全。经了解,四川中信成立于 1996年4月30,注册资本30万元,其上级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民革,与中信公司无任何关系。

    中信公司经研究认为,四川中信旅行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号及商标构成了对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其公司的利益和外部形象,建议向法院起诉。

    公堂论战

    1999年11月11,中信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四川中信旅行社:1、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法制日报》、《工商时报》、《中国旅游报》及《四川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3、承担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公司的起诉,并于 1999年12月142000年6月13两次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的重点是,被告四川中信旅行社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商标及字号是否构成对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