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1999年9月,中信旅游总公司向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信公司)报告,称在其收到的四川中信旅行社 (下称四川中信)发出的旅游行程和报价单以及信笺上,发现该旅行社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公司的“中信”注册商标,而且在其宣传品上也印有中信公司的“CITIC”注册商标。鉴于此种情况,中信公司立即派人前往成都就四川中信旅行社的侵权情况进行了凋查。经调查发现,四川中信旅行社不仅在其对外招牌、办公场所、职工名片,以及宣传广告、对外赠品等物件上使用了,中信公司享有专用权的“CITIC”注册商标,而且其办公室黑板上标明的旅游团也以CITIC为组编号。对此,中信公司依法申请公证部门对上述侵权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保全。经了解,四川中信成立于
中信公司经研究认为,四川中信旅行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号及商标构成了对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其公司的利益和外部形象,建议向法院起诉。
公堂论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