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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3)高民终字第399号

2010-08-15 21: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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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高民终字第399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福街甲8号。

    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广茂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黎,北京市天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后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檀劲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简称恒生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恒生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简称恒升远东集团)的诉讼请求。

    1991年2月6,檀劲松等成立了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伟创公司)。伟创公司于1993年2月20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配件及外围设备、计算机工作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便携机等商品上注册了恒升商标,注册号为630486,有效期自19932202003219。自19933月开始,伟创公司在《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世界》等刊物上刊登广告宣传该商标。19961118,檀劲松等又在北京成立了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同日伟创公司许可恒升远东集团使用并维护恒升商标。1996年伟创公司和恒升远东集团在《参考消息》、《计算机世界》等刊物上刊登广告宣传恒升商标达百余次。1998110,伟创公司与恒升远东集团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由恒升远东集团受让恒升商标,该转让登记于1999628经国家商标局公告。同一年,恒升牌笔记本电脑销量在全国排列第一。1999726,伟创公司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

    恒生公司成立于199368,其自19946月开始经营恒生牌电脑,1996117恒生牌电脑通过了国家质量检测。1996年,恒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金恒生商标,使用商品为第9类,注册号为1035935,该商标于1997621获得核准。199759,恒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ASCEND恒生商标,使用商品为第9类,注册号为1208934,该商标于1998921获得核准。1998318,恒生公司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恒生商标,使用商品为第9类,注册号为1296155,该商标于1999721获得核准。1999712,张曙光等共同成立了金恒生公司,同月恒生公司授权金恒生公司无偿使用上述三个商标。此后,恒生公司不再生产恒生牌电脑。自19999月起,恒生公司、金恒生公司在北京媒体上刊登广告,大力宣传恒生“ASCEND恒生商标。200085,恒升远东集团收到了消费者投诉金恒生公司产品的信件。2001117,恒升远东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恒生公司、金恒生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ASCEND恒生商标于1998921获得核准后,恒升远东集团于200183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注册不当争议,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恒生商标于1999421公告后,伟创公司于1999624提出异议。伟创公司于1999726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次日向商标局提出《情况声明》,指定由恒升远东集团承接其异议权。19998月,恒升远东集团依据《情况声明》和自拟的异议书,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未被受理。200175,商标局作出第1133号异议裁定,驳回伟创公司的异议请求。恒升远东集团于2001926,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标局对其作出行政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1220作出(2001)一中行初字第299号行政判决,判决恒升远东集团胜诉。后商标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118,作出(2002)高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驳回了恒升远东集团的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恒升远东集团认为恒生公司注册“ASCEND恒生恒生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金恒生公司使用“ASCEND恒生恒生商标,因商标近似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双方产品来源的混淆,侵害了恒升远东集团的合法权益。恒生公司、金恒生公司认为,恒生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公告后,恒生远东集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寻求行政救济的过程中不存有懈怠行为,因而恒生公司、金恒生公司持有并使用合法有效的“ASCEND恒生恒生商标,并无不当。

    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并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积极合作、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注册在后的“ASCEND恒生恒生商标与注册在先的恒升商标发音相同,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双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而且这种混淆和误认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实际发生。有鉴于此,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避免相关消费者对双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包括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在广告宣传中,自本调解书生效6个月后开始在商品包装上,以改变字形、添加色彩、附加短语等方式突出强化“ASCEND恒生恒生商标的含义;或者以适当方式加注特别说明,使相关消费者对双方产品来源进行有效区分。

    二、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对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第630486恒升商标给与充分尊重,同时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确认对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注册的“ASCEND恒生恒生商标的合法性不持异议,并承诺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第1208934“ASCEND恒生商标注册不当之申请。

    三、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作为补偿(另见调解书附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代收代付。双方因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使用“ASCEND恒生恒生商标引起的纠纷已获解决,不得再相互追究。

    四、一审诉讼费168 030元由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负担,二审诉讼费57 510元由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振清

                                     张鲁民

                                     刘继祥

                              ΟΟ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