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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8951号

2010-08-15 21: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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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一中民初字第8951

 

    原告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SHANGRI-LA INTERNATIONAL HOTEL MANAGEMENT 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路城威克翰姆沙州特里登会所。

    法定代表人叶龙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巍,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文泉,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黄惠娟,女,汉族,原番禺市市桥镇香格里拉西餐厅业主,住广州市进步里12号。

    原告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香格里拉公司)诉被告黄惠娟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1216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71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格里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惠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香格里拉公司诉称:第777861香格里拉和第769447“SHANGRI-LA” 商标分别于19941114199477在中国获得注册,原告是该两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香格里拉公司的企业名称、商标早于1969630即开始使用,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高品质宾馆和饭店服务的代表,在国际上屡获殊荣。香格里拉“SHANGRI-LA”作为商标在多个国家、各个类别项下获得注册,已经建立了相当的商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之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