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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桂民三终字第30号

2010-08-15 2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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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滕锡联与被上诉人莫卫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滕锡联,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路西二里50号4号房。
委托代理人陆冬林,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卫浩,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壮族,系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园湖店业主,住南宁市唐山路38栋212号。
委托代理人刘锦欣,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农星准,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滕锡联因与被上诉人莫卫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6日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锡联的委托代理人陆冬林、杨军,被上诉人莫卫浩的委托代理人刘锦欣、农星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滕锡联于1997年12月17日取得“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炒卖。2001年1月21日,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肥仔”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11979号,注册有效期限10年,从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饭店自助餐、快餐馆、备办宴席、鸡尾酒会服务、流动饮食供应。2002年6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肥仔”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由原“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转让给滕锡联,并于2002年8月14日进行了商标注册转让公告。
莫卫浩于1999年11月9日依法登记取得“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火锅。2000年3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莫卫浩将“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更名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2001年2月5日,莫卫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南宁市园湖路9号开设了“南宁市品珍缘风味馆”,但在2000年12月14日南宁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中,该店名称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餐厅园湖分店”,在2000年12月21日南宁市新城区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放水污染许可证》,该店名称为“品珍缘(桂林肥仔分店)”,在2001年5月31日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颁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该店名称为“桂林肥仔品珍缘风味馆”。2004年1月9日,莫卫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将“南宁市品珍缘风味馆”更名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园湖店”。莫卫浩在经营“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园湖店”餐饮业过程中以“桂林肥仔”的简称为招牌,在经营场所外部所建的霓虹灯、户外广告牌、订餐卡、消费菜单、宣传名片等都标注使用“桂林肥仔”字样,媒体宣传报道也以“桂林肥仔”的简称报道莫卫浩的餐饮服务。莫卫浩的“桂林肥仔”字号经过莫卫浩多年经营、开发桂北菜系和广告宣传以及享誉的独特菜肴,在南宁市餐饮服务行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一审法院认为:(一)、中国足彩网:滕锡联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问题。本案滕锡联提起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滕锡联是否享有涉案的“肥仔”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其能否提起诉讼的前提,也是滕锡联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关键所在。滕锡联系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肥仔”注册商标是滕锡联以其字号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商标注册的,这有《商标注册证》所证实,而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及商标转让公告这2份证据相互印证了原商标注册人“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于 2002年6月28日将所注册的“肥仔”商标转让给了滕锡联的事实,滕锡联因此依法受让取得了“肥仔”注册商标,成为“肥仔”注册商标权人,对“肥仔”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故当滕锡联认为莫卫浩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依法有权提起诉讼。因此,滕锡联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二)、中国足彩网:莫卫浩是否存在侵犯滕锡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问题。滕锡联依法受让取得了“肥仔”注册商标,成为“肥仔”注册商标权人,其对“肥仔”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桂林肥仔”是莫卫浩“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字号的简称,莫卫浩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了“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字号,莫卫浩作为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及其来源,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彼此应是平等、独立的,无强弱大小之分。当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依照保护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本案正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字号权两种民事权利所发生的冲突,故应依据上述原则来处理,着重考虑哪一种合法权利在先、是否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来处理。莫卫浩于1999年11月9日就依法登记取得“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2000年3月依法变更字号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而滕锡联的“肥仔”注册商标是2001年1月21日依法取得,故莫卫浩的字号注册登记早于滕锡联的商标注册时间。莫卫浩依法登记取得了“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字号后,可以合法使用其字号,其在经营餐饮服务中,在店面上悬挂其简化的企业名称“桂林肥仔”的招牌以及在经营场所外部所建的霓虹灯、户外广告牌、订餐卡、消费菜单、宣传名片和资料等标注使用,是正当使用其字号的行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园湖店”系莫卫浩的连锁店,在店面上使用“桂林肥仔”的招牌是在情理之中,并无不妥。莫卫浩的“桂林肥仔”字号经过莫卫浩多年经营、开发桂北菜系,进行广告宣传以及享誉的独特菜肴,在南宁餐饮业已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号,享有一定的声誉。莫卫浩的字号注册登记在滕锡联的商标注册时间之前,不存在莫卫浩使用其字号简称“桂林肥仔”具有利用和攀附滕锡联“肥仔”注册商标的意图。莫卫浩取得“桂林肥仔”字号权是合法权利,当莫卫浩的“桂林肥仔”字号在先使用权与在后的滕锡联的“肥仔”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国足彩网:“申请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