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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二中民初字第11138号

2010-08-15 2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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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1138号

  原告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沙朗特勒蓬市94220巴黎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薛维尔?方特耐,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莹琦,女,汉族,1981年6月14日出生,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西廊下胡同乙2号。
  
  原告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东区大道557号。
  
  法定代表人冯达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平,女,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秀园小区7号楼10门202号。
  
  被告北京依视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垂柳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千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折,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依视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小黄庄3条8号院8楼106号。
  
  原告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依视路公司)诉被告北京依视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依视路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邓莹琦,原告上海依视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何平,被告北京依视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和上海依视路公司共同起诉称:原告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分别于1999年7月21日和2001年7月28日注册了“依视路”文字商标和“essilor”图文组合商标。2005年11月1日,原告上海依视路公司取得了上述两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原告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在1849年始创于法兰西共和国,是世界领先的视光学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拥有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和极高的知名度。涉案两商标是原告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自创的、具有高度独创性的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涉案两商标已在眼镜片等商品领域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被告北京依视路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28日,在此之前,涉案两商标就已经在眼镜领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既是驰名商标,又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北京依视路公司将“依视路”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侵犯了涉案两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北京依视路公司销售眼镜片时在商品包装和报价单上使用了涉案两注册商标,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认定涉案“依视路”文字商标和“eSSILOR” 图文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二原告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文字标识;3、被告承担二原告的诉讼合理支出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依视路公司答辩称:1、二原告要求认定涉案两商标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生产眼镜片的“半成品”——树脂镜片,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在消费者群体中不可能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二原告的广告投入不足以使涉案两商标在全国范围具备相应的影响,且二原告并未就其在中国的历年销售额、上缴国家利税总额、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在其他国家对商标注册以及已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等方面充分举证证明。二原告没有证明被告将涉案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2、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依视路”来源于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香港依视路公司)。香港依视路公司已经申请了“诺尔卡依视路”等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了该申请,该商标在形式上不存在侵权。3、被告与二原告的经营范围不同,在地域上也不存在冲突,故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仅仅企业名称中有相同文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971年10月6日,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法兰西共和国,该公司为眼镜综合公司。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1999年7月21日,“爱思乐国际有限公司”注册了“依视路”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眼镜片(非植入式)、光学眼镜片、塑料镜头、分色镜、太阳镜片、有色镜片、感光镜片、镀膜眼镜片、半成品镜片、眼镜盒。经国家商标局核准,2001年7月28日,“国际埃西洛光学总公司”注册了“eSSILOR”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玻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框、隐形眼镜、眼镜盒、隐形眼镜盒、太阳镜。2006年3月10日,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该声明称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因公司名称的法文中译文在商标证书等文件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译法;其确认其公司名称的中文翻译是“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此外,“爱思乐国际有限公司”和“国际埃西洛光学总公司”也是其公司名称,几个名称只是中文译法的不同。
  
  1995年12月7日,上海依视路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各类镜片、铸模和其他相关光学产品,销售自产产品;与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进出口、批发和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业务。
  
  2005年11月1日,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与上海依视路公司签订了《商标独占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将包括涉案两商标在内的一批商标授权上海依视路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许可使用。
  
  200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沪一中民五(知)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是涉案两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认定自1999年开始,上海依视路公司先后在《中国民航》、《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