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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杭民三初字第303号

2010-08-15 2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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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科激光图像印务有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一案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原告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规划区电厂北路。
  法定代表人介母·阿卡(JAMAL ALI AKA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永志,山东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杭科激光图像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皇姑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报建、陈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科激光图像印务有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3元,由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减半负担5806.5元。
  
  
  
            审 判 长  张 政
            代理审判员  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 沈 斐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