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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婆豆腐”,还是“麻婆”豆腐

2010-08-15 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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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月15,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分局应成都市饮食服务公司的请求,对成都康乐调味品厂、四川好特食品厂、成都市龙泉家好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味食品厂四家企业生产的“麻婆豆腐”调料涉嫌侵犯“陈麻婆”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了检查,并对上述四家企业生产的“麻婆豆腐”调料及外包装进行了封存、扣押。之后。这四家企业集体上书,否认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要求驳回成都市饮食服务公司的商标侵权投诉。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论。各方观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陈麻婆”是豆腐及豆腐调料商品和餐馆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属商标注册人的私有财产:“麻婆豆腐”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有百年历史的以豆腐为原料的四川菜肴之一种,属于公共资源。陈麻婆不等于麻婆豆腐,麻婆豆腐已属于公共资源,不能把公共资源据为私有。

    第二,陈麻婆豆腐是一家中华老字号,始创于清朝同治初年,陈麻婆豆腐品牌早已深入人心,麻婆虽在豆腐商品上有商品名称通用化趋势,但麻婆仍具有商标显著性,并不是豆腐商品的通用名称,麻婆与陈麻婆近似,保护“陈麻婆”豆腐商标刻不容缓。

    针对上述案件及观点,笔者认为,简单看,中国足彩网:麻婆豆腐的争议无非是“麻婆豆腐”还是“麻婆”豆腐的争议,但究其深层次原因,确实也反映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如何协调私有财产权与社会公共权益、知识产权与公有利益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看待商标使用所产生的独占权,以及商标专用权弱化形成公共资源的问题。

    首先,应当看到,知识产权属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限制性权利,并不是在先权利人的智力创作成果一旦诞生,就理所当然地、无条件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属性与其他诸如公民的人身权、姓名权以及自然人、法人对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最大差别,就是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创作的结晶,特别是在他人(包括社会)已存在的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权利人的进一步努力而产生的超过其本身实有价值的、孕育着增值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