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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桃K”侵权案启示录

2010-08-15 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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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4月份,姜堰市某食品厂推出了银耳晶系列新品,并以“红桃K”作为商品名称,投放市场后很快被消费者接受。“红桃K”是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199910月,在非同类商品“医用营养液”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食品厂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把“红桃K”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今年初,姜堰市工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该企业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查处。

    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侵权事实也无可非议,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仍然遇到了许多问题。首先是企业的负责人不承认其行为构成了侵权,其理由有三:一是“红桃K”字样只是作为商品名称,而没有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商品标识上仍然使用的是该企业自己的注册商标;二是“红桃K”注册的商品分类为第31 (因为广告宣传和本地销售的“红桃K”产品都是第31类的医用营养液),而该企业的产品银耳的商品分类为第30类,不属同一类;三是不知道“红桃K”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更不知道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特殊规定,不知者不为过。基于以上三点理由,该企业负责人认为其行为没有构成侵权;即使侵权了,也不是故意的。其次是从该企业的商品明细帐上看不出“红桃K”银耳品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其原因是该企业在记商品明细帐时,都是按规格进行记帐(该企业各种产品的规格基本相似),这就给我们通过正常的查帐方法计算违法销售额出了一道难题。

    从这起看似简单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商标侵权也有了新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侵权对象层次更高。在侵权之初,“红桃K”并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应该说其知名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相当高。因此,使用“红桃K”比使用其他没有知名度的商标更有价值、更有利于产品的销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将会成为被侵权的重点。

    二是侵权手段更巧妙。从这起商标侵权的方法看,该企业虽然没有直接把"红桃K"作为商标使用,而只是作为商品名称,但同样暗示了其产品与"红桃K"有着某种联系,从而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其侵权行为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应该说手段更加巧妙、更加隐蔽。

三是准备充分。从该企业的帐务处理上看,其侵权行为并不象他们所说的是无意的,而是一种故意行为,并作了充分的准备,即使发现了其侵权行为,也很难查清其违法销售额,这就给最后的定性处理带来了难度。

    通过对这次案件查处的回顾和特点的分析,就如何做好新时期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有以下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就目前的情况看,企业的违法已从过去的简单、直接违法向智能化违法转变,不仅违法行为不容易被发现,而且依法查处也有相当难度。这就对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捉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要求我们的监管执法人员要有较为全面的业务知识和敬业精神,不仅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且要及时研究新时期企业商标违法的特点,从而使我们在监管执法工作中掌握主动权;另一方面要不断拓宽监管执法的广度,强化监管执法的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的商标侵权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思考之二,在通过立法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同时,更要做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宣传。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要及时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省级著名商标也要在相应的媒体上进行公布,使公众能及时了解哪些是驰名商标,哪些是著名商标,同时要对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一些典型案件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曝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工商局

 

 

 

编辑日期:2000-6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袁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