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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2014-01-20 10: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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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始终把加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

审判工作的总基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把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 

  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据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和垄断纠纷等领域也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 案例一 > 

  礼来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是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充分体现了行为保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被申请人黄孟炜入职礼来中国公司后,从礼来中国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申请人所拥有的文件(申请人宣称其中21个为其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将上述文件私自存储至被申请人所拥有的设备中。经交涉,被申请人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并承诺允许申请人指定的人员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此后,申请人曾数次派员联系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同意函约定的事项。随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7月,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以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黄孟炜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从申请人处盗取的21个商业秘密文件。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涉案21个商业秘密文件的名称及内容、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并就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金。2013年7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孟炜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在加大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加大财产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同时,不断加大证据保全措施适用力度。据统计,近三年来,地方法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支持率均高于85%。 

  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表示,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取证存在很大困难。对此,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妥善转移举证责任。在权利人已尽合理努力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侵权成立的全部证据,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产经验,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的前提下,不再苛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诉侵权人。在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事实推定的方法认定侵权成立。 

  近年来,人民法院特别注意在方法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证明难度较大的案件中积极运用上述方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 案例二 > 

  亚什兰公司“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案就是运用上述方法的典型案件。亚什兰公司系“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天使公司经亚什兰公司许可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使用上述专利。魏星光于1996年进入天使公司工作,后离职并成为瑞仕邦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在瑞普公司成立后又担任该公司董事。瑞普公司和瑞仕邦公司生产制造并销售了与涉案方法专利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完全水性聚合物浓缩液。亚什兰公司和天使公司虽通过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公证保全等多种方法调查收集涉及被告生产工艺的证据,但仍未获得能够证明被告完整生产工艺技术方案的全部证据。亚什兰公司和天使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事实推定的方法,促使被诉侵权人在支付高额补偿金的前提下达成和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瑞仕邦公司、瑞普公司和魏星光承诺不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瑞仕邦公司和魏星光就本案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支付亚什兰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补偿金,就相关联的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支付亚什兰公司人民币700万元补偿金。 

  同时,人民法院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调取证据或者证据保全条件的,及时采取调取或者保全措施。完善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制度。尽可能减少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困难,提高举证认证效率。 

  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 

  发言人指出,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是人民法院一以贯之的司法导向。人民法院通过调研和探索,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积极运用专业分析方法。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会计核算等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近年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中运用经济分析和专业评估的案件逐渐增多。在强生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案中,人民法院即对垄断协议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经济分析。二是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海天公司诉高明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格力公司诉美的公司专利侵权案等案件,均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举证妨碍制度,裁量确定较高赔偿额的典型案例。三是积极支持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赔偿请求。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人民法院将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单独计算,责令侵权人予以赔偿,客观上提高了损害赔偿总额。 

  < 案例三 >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天公司是“威极”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威极公司将“威极”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在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在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被曝光后,海天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均受到影响。海天公司认为威极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威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海天公司为弥补因威极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商誉造成的损害,通过发布广告的方式消除影响,为此花费了人民币400余万元,人民法院认定其中的300万元属于为消除影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威极公司予以赔偿。 

  强化停止侵害措施适用力度,依法制裁严重侵权行为 

  据介绍,高度重视停止侵害措施的适用,最大限度地消除发生重复侵权的危险,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有效手段。例如,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专用材料、工具,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原则上责令该当事人予以销毁。对于因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限期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手续,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这种责任方式有效防止了继续侵权的可能性。海天公司诉威极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就运用了上述责任方式。 

  对于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严重的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行为人,还积极适用罚款等民事制裁手段。 

  < 案例四 > 

  宝马公司诉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世纪宝驰公司生产并销售标注“”、“FENGBAOMAFENG及”、“丰宝马丰FENGBAOMAFENG及”等标识的服装产品,并在其网站及店铺上显著标注“FENGBAOMAFENG及图”等标识,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图册等处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宝马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世纪宝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人民法院在判决较高赔偿额的同时,根据侵权人侵权范围遍及全国、侵权行为规模化、后果较为严重的情况,本着加大惩处力度的精神,依法对侵权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加大刑罚力度,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近年来,人民法院重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一是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利用刑罚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坚决维护商业运营安全、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二是注重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在依法适用刑罚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使得犯罪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在江西亿铂公司、余志宏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中,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人民币3700万元,创全国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之最。三是注重剥夺再犯罪能力和条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2012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1279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5518人,刑事案件数量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数创五年来最高。 

  < 案例五 > 

  江西亿铂公司、余志宏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系目前全国最大一起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被告人余志宏、罗石和、肖文娟、李影红原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四人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并掌握珠海赛纳公司的经营性信息,并负有保守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2011年初,余志宏与他人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经对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出口报关单审计,二公司共向原珠海赛纳公司的11个客户销售与珠海塞纳公司相同型号的产品金额共计7659235.72美元;按照珠海赛纳公司相同型号产品的平均销售毛利润率计算,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705737.03元。涉案金额和判罚金额均创全国之最,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本案裁判无论是在罚金数额的计算还是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都体现了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表示,在今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贯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