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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206号

2010-08-15 2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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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二中民初字第206

 

    原告北京西海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马坊镇西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良清,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蕴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蕴中,男,汉族,1968113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恩济里122402号。

    原告北京西海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昌盛公司)与被告北京润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海昌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学鸣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良清、被告润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蕴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海昌盛公司诉称:20008月,原告经销的欧陆地板被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及北京室内装饰协会联合推荐为十二佳原装进口强化木地板品牌之一,并在其推荐公告上刊印了欧陆地板文字及图形。该文字及图形原告一直作为商品名称及商标使用。同年128日,被告为推销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