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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12199号

2010-08-15 2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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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一中民初字第12199

 

  原告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瓷都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滨,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火林,男,汉族,19631211出生,江西德宇集团法律顾问,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吕蒙乡4号。

   被告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甲6号。

   法定代表人俞学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建虎,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简称得雨公司)诉被告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更香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111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21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火林、被告更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建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得雨公司诉称:原告系得雨商标的注册人。原告生产的得雨活茶被荣膺为人民大会堂国宴茶,是江西省的知名品牌、著名商标。得雨活茶以其优良品质得到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