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以成都某商场商标侵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老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面包。1997年10月,原告与被告成都某商场签订代销协议,约定由被告食品部设代销专柜,负责销售原告的面包。原告向被告供货到1999年 4月下旬后,未再供货,而被告擅自于同年4月28日起使用“老坊”注册商标出售从其他厂家购进的与原告生产的面包外形一样的面包,致使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侵权损失170万余元,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成都某商场辩称,双方虽有合同约定,但原告所供面包是散装的,每个面包上并没有商标;被告并无侵权的故意,未构成侵权;原告所提赔偿损失数额没有证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中国足彩网: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而不应当承担责任。商标侵权在《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