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49号
原告四川德阳谭氏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兴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定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
负责人陈波。
被告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国林,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先镖,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德阳谭氏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同年7月18日,原告追加被告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同年10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定原,被告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国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先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年7月14日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大写拼音的TAN与中文谭氏”组合的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第42类。服务项目是: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咖啡馆提供饮食供应。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7月13日。原告根据其所特定的特许经营加盟收费标准以及与部分加盟商订立的特许经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告在准许加盟使用“谭氏”商标时要收取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使用费共人民币80万元。被告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自2004年经营以来,一直使用“谭氏”商标经营高档餐饮,从未向原告支付特许经营费和商标许可使用费。原告认为,被告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以及经营过程中使用“谭氏”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2、四川省著名商标注册证书;3、两被告的工商注册基本信息;4、房屋租赁合同;5、“谭氏官府菜”订座卡;6《时尚美食报》对“谭氏官府菜”的报道;7、“谭氏官府菜”宣传册;8、“谭氏官府菜”餐饮发票;9、谭氏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中餐特许经营收费表;10、原告与其他商户签订的特许经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两被告辩称:原告将“谭氏”的中文文字作为其商标,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事实上,原告的商标是一个图文组合商标,其“谭氏”的文字在原告商标中的显著性是很弱的,其商标是通过一个整体才获得注册。被告使用的标识主要部分是“官府”,“谭氏”作为姓氏具有通用的含义,对通用文字应当允许他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此外,被告以“官府菜”作为其主要特色,其消费群体与原告是不同的,因此,从整体比较来看,被告使用“谭氏官府菜”的行为,不会使相关的消费者对其经营主体造成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原告提出赔偿的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两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注册号为第1487981号、第3219078号、第3004566号,商标分别为“官府文字加边框”、“第一贵”及“花边图形框”的三个注册商标证;2、经公证的原告经营场所的照片;3、经公证的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4、辽宁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厨师培训教材》一书复印件;5、“谭氏官府菜”的宣传册;6、经公证的问卷调查表;7、中国名宴证书、中国名菜证书、金鼎奖证书、美食质量金奖证书。8、四川中大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上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庭审中经举证、质证,双方对相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问题,各自均有不同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21日及7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分别取得了“图形化的TAN与中文谭氏”组合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号为1037962和1055583。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娱乐、文娱节目等)和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咖啡馆等)。该两项注册商标核定有效期分别至2007年6月20日和2007年7月13日止。上述第42类商标获得了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证书有效期限自2004年至2007年。原告在使用第42类商标时还以特许经营加盟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被告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设立,是被告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是:饭菜(不含外送)、干点、湿点、饮料、酒、熟食。该公司成立后,其经营餐饮过程中的菜谱、订座卡、餐饮发票以及宣传报道和资料中均使用了“谭氏官府菜”五个字,其中“谭”的字体包含繁体“譚”和简体“谭”。
另查明: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官府文字加边框”、“第一贵”以及“花边图形框”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根据上述权利人的授权,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在其实际经营过程中使用了上述三项商标。2002年至2003年期间,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官府”命名的系列菜多次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中国名菜或中国名宴证书。
还查明:1994年8月由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厨师培训教材》在“五、地方菜种繁多”项下的第19列“官府菜”中介绍了“官府菜”是享有高官厚禄的文武官员家厨的特色菜肴系列,最常见的是以个别菜流传于世,也有形成一整套具有独特风格菜肴的,如北京的谭家菜、山东的孔府菜等。
庭审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原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可以反映,原告主要以经营“火锅”以及“普通菜肴”为主,被告以经营高档的“官府”菜为主。被告委托公证处制作的问卷调查表,可以反映部分消费者认为原告的商标与被告使用的“谭氏官府菜”不相近似的事实。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要求两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关被告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所实施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书、原告的特许经营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被告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两被告的工商经营信息及房屋租赁合同、“官府菜”的获奖证书、《新编厨师培训教材》、原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公证书、问卷调查表、被告的菜谱、订座卡、餐饮发票以及宣传报道及资料、本案听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在企业名称以及经营、宣传过程中使用“谭氏官府菜”五个字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号为1055583的“图形化的TAN与中文谭氏”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2、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国足彩网: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原告的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谭氏”是原告商标的一部分,原告商标中大写拼音字母TAN所表达的意思也是“谭氏”的意思。字的大小,在原告商标中并没有任何意义,原告所注册的就是这样一个“谭氏”,核定使用范围在第42类的商标。被告经营什么菜原告无权利干涉,但被告在餐饮中使用了“谭氏”文字,就是对原告具有“谭氏”文字的组合商标的侵权。
被告认为:原告的商标是整体进行注册的,原告不能随意解释其商标。单独的“谭氏”文字不是原告的商标,原告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谭氏”文字在原告组合商标中的显著性是非常弱的,甚至可以认为不具有显著性。原告的商标是借助其他图形和字母,才具有了显著性,最终才能获得注册。这个商标与单纯的“谭氏”文字是有根本区别的。单纯的“谭”字已被他人注册了商标,若依据原告的观点,原告商标中的“谭氏”也侵犯了他人“谭”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使用“谭氏官府菜”与原告的图文商标不会引起误认和混淆,不构成相同和近似。被告使用“谭氏”两个字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谭氏”作为姓氏来说具有通用的含义,而且该姓氏在被告使用过程中还表明一个菜系的发展渊源,从这一点看,被告也属于合理使用,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合理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核准注册的“图形化的TAN与中文谭氏”组合商标,应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判断被告所使用的“谭氏官府菜”(包含繁体“譚”与简体“谭”)五个字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应将原告“图形化的TAN和中文谭氏”的组合按照整体判断原则,并结合商标的显著性综合进行判断。分析原告的组合商标,其文字部分“谭氏”作为一种普通姓氏,以普通文字形式表达,缺乏识别性,不具有显著特征。而图形化的TAN具有一定的个性特征,其对于其他普通形式的TAN以及中文文字的“谭氏”来说,其显著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该图形化的TAN与普通文字“谭氏”组合在一起时也同样具有显著性,但该显著性并非靠普通的“谭氏”文字表现出来,而是凭借图形化的TAN才发挥了显著性作用。中文“谭氏”在该商标中所起的作用相对图形来说其所占比例和重要性是比较弱的。因“谭氏”文字在原告商标中所处的地位较弱,因此,将原告商标各要素组合后作为一个整体,与被告使用“谭氏官府菜”五个字中涉及的“谭氏”文字相比较,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发生联想以及产生特定的联系,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实施的行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经营关系产生联想或者误认,并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从而误导了相关公众。原被告同属经营餐馆,从目前双方的经营特色看,双方的消费群体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经营特色不属于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要素,因此,被告从经营“官府菜”的特色作为其消费者不会误认的理由缺乏依据。原告对其图文组合商标,片面夸大“中文谭氏”的重要性和显著性,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本意,也不符合判断商标侵权的一贯标准。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整体使用“谭氏官府菜”(包含繁体“譚”与简体“谭”)不构成对原告图文组合商标的侵权。被告从“谭氏”文字在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地位作为其抗辩不侵权的理由可以成立。原告要求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其商标的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足彩网:第二个争议焦点,鉴于本院前述已对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作出了认定,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80万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商标依法获得,应受法律保护。但其保护范围应当围绕其商标注册的核心内容,整体进行保护。被告在企业名称以及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谭氏官府菜”五个字虽有与原告商标部分内容相同的“谭氏”二字,但由于“谭氏”二字仅为普通的姓氏,不具有显著性,因此,“谭氏”二字本身不能作为原告商标的核心内容,原告也不能单独将“谭氏”二字作为其商标的核心内容来禁止他人使用。故原告主张被告使用“谭氏官府菜”五个字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四川德阳谭氏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10元,由原告四川德阳谭氏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默
代理审判员 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 陆 萍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莹
书 记 员 胡 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