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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瑞新与上海能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10-08-15 2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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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4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瑞新,男。
  委托代理人张望东,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芳,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能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学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喆,男。
  委托代理人朱军,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徐瑞新与被告上海能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控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6月26日,能控公司向本院对徐瑞新另案提起诉讼,并申请对“AEC”注册商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年7月6日,本院裁定保全“AEC”注册商标。2006年8月10日,本院裁定将该案作为本案的反诉合并审理。同年9月2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瑞新委托代理人张望东、谭芳,能控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喆、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瑞新诉称:其系“AEC”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能控公司自2004年5月开始大量销售标有该注册商标的智能配电仪表、综合保护测控装置、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等产品。2006年3月,徐瑞新以律师函的形式明确告知能控公司,未经徐瑞新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但能控公司收函后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向其客户发函称“AEC”商标为其拥有。徐瑞新认为,能控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仍然在经营活动中即在产品、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设计手册、产品安装指南、网站及报价单上使用“AEC”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能控公司:1、立即停止上述侵犯徐瑞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以刊登报纸和向客户发函的形式向徐瑞新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3、赔偿徐瑞新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律师费等总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徐瑞新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
  1、权利证据:商标注册申请书、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AEC”商标注册证。
  2、侵权证据:能控公司及美国能源控制公司上海代表处的工商信息及共同发出的《重要通知》,产品用户手册、安装指南、2005设计手册,AEC产品保修卡和登记卡,发给能控公司的律师函,能控公司销售AEC产品的增值税发票,2006年3、4月客户向能控公司发的询价单、能控公司向客户发出的报价单及报价统计,2006年2-4月能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
  3、赔偿证据:律师费发票、飞机票和火车票。
  被告能控公司辩称:首先,能控公司自2003年7月成立后就一直在徐瑞新所指控的经营活动中使用“AEC”商标,因为该商标是能控公司委托徐瑞新去办理注册的,该商标的商标权应属于能控公司。2002年,沈学东与徐瑞新初步确定合作成立能控公司,由于当时能控公司未成立,沈学东就委托徐瑞新办理公司成立及“AEC”商标注册的事宜,之后徐瑞新注册了“AEC”商标。但徐瑞新在能控公司成立后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机会,欺骗公司称已将该商标转至公司名下,导致能控公司一直以为该商标是公司的注册商标并长期在产品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其次,徐瑞新自能控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是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职务至2006年3月,对公司使用“AEC”商标完全知情,且从未提出异议,公司使用“AEC”商标是善意的。再次,“AEC”商标现有的价值和商誉均来源于公司对该注册商标长期使用,因此“AEC”商标应属于能控公司所有。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徐瑞新的诉讼请求。
  能控公司并以上述事实与理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第3289797号“AEC”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为能控公司所有;2、徐瑞新履行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能控公司的手续;3、在《低压电器》、《电子系统自动化》两本杂志上向能控公司赔礼道歉。
  能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表人证明、代理协议、全体股东组建公司协议书、股东会决议、公司印刷资料、一组商务合作协议、能控公司发给客户的传真、授权协议、2005设计手册、注册商标的发票、公司章程、户籍资料、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针对能控公司的反诉,徐瑞新辩称:“AEC”商标是徐瑞新在能控公司成立前注册的,根本不存在受公司委托去注册商标的事实,故请求驳回反诉诉讼请求。
  徐瑞新为此又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商标检索、查询资料,委托代理知识产权事宜合同,商标初审公告。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29日,徐瑞新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AEC”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4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28979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注册人为徐瑞新。
  2003年5月20日,沈学东、徐瑞新等四人签订组建公司协议书。同年7月23日,能控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沈学东、徐瑞新等四人为公司股东,徐瑞新出资2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公司成立后,沈学东担任执行董事,徐瑞新任总经理之职。能控公司自成立日起在销售的产品、印刷的用户手册、设计手册、安装指南、报价传真纸及公司网站上使用“AEC”商标。
  2006年3月9日,能控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徐瑞新总经理职务。同月13日,徐瑞新委托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向能控公司发出律师函,该函主要内容为:“AEC”商标系徐瑞新所有,自即日起能控公司未经其许可不得在任何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审理中,本院要求能控公司提供其与客户签订的所有涉及“AEC”商标的合同,能控公司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十四份合同:1、2005年5月25日与济南乾坤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二年;2、2005年6月10日与西安派沃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二年;3、2005年7月4日与西安三泽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二年;4、2005年4月29日与青岛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二年;5、2005年8月30日与陕西龙源电力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二年;6、2005年8月25日与北京六所和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二年;7、2005年12月21日与济南盛世恒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二年;8、2005年6月22日与南京利友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二年;9、2005年8月10日与四川开关厂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