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云,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邵阳市双清区四季饮料厂业主,住湖南省新邵县寸石镇黄泥村。
委托代理人丰汉昆,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戴云,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金星村。
委托代理人李四明,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四季乳业有限公司 ,地址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革新村。
法定代表人胡秀贞,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何军秀,女,1971年6月4日出生,住址住湖南省新邵县寸石镇黄泥村,系李红云之妻。
原审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四季乳品饮料厂,地址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工业街115号。
上诉人李红云因与被上诉人唐戴云、原审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四季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乳业公司)、原审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四季乳品饮料厂、原审被告何军秀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的(2006)邵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红云及其委托代理人丰汉昆、被上诉人唐戴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四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原告四季乳业公司、原审被告何军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邵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志 红
审 判 员 邓 国 红
代理审判员 钱 丽 兰
二○○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慧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