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年沪一中民五(知)初第267号
原告广州英豪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良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忠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田森,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英豪教育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上海市广元西路45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盛天成,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涛,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英豪学校与被告上海市英豪教育技术培训学校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森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盛天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涛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前身中华英豪学校自1993年起即开始在学校及其提供的教育等相关服务上使用“英豪”商标,并于1994年11月7日取得“英豪”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771194号),核准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1类的“学校(教育)”服务项目,现商标专用权仍在有效期内。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经营场所外醒目悬挂“英豪教育”牌匾,并在其海报、户外宣传栏、纸介质宣传资料、网站等处突出且大量使用“英豪”及“英豪教育”服务标识,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擅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英豪”登记为企业字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英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英豪”文字;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是系争商标的权利人。“英豪”是被告合法注册的名称中的字号,被告突出宣传自己的字号“英豪”或者“英豪教育”符合商业惯例。原、被告位于不同地域,且从事的是两个不同的行业,两者在服务性质、服务目标、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上并不相同,故被告的行为既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不存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994年7月21日,广东省教育厅批复“中华英豪学校”更名为“英豪学校”。2003年2月17日,广州市教育局批复同意“英豪学校”变更校名为“广州英豪学校”。广州市民政局于2003年3月10日向原告颁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所载业务范围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年级。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简称商标局)于2005年4月19日发出《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本案原告提出的申请变更注册号为771194的商标的变更名义/地址事项。同年5月10日,商标局核准第771194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同年6月21日,商标局核准第771194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广州英豪学校;变更后注册人地址:广州从化市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良口镇)。
被告的名称核准于2003年7月16日。2003年10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向被告颁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所载业务范围为:职技类(微型计算机操作员、办公软件应用操作员、图形图象制作)、中等非学历培训(全日制、业余、半业余)。业务主管单位:徐汇区劳动局。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牌匾上有“英豪教育学校”6个大字,在被告经营场所外放置的专业课程广告牌等处均以较大或者醒目的字体载明“英豪教育”字样。
被告的“英豪教育--艺术类培训基地”、“英豪英语培训专家”、“电脑美术”、“英豪教育电脑课程设置”、“打造游戏、动画、影视制作专业人才”等宣传单上均突出使用了“英豪教育”文字。
2005年7月12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对http://www.china-ih.com/网站的部分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之下,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田森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设备,通过局域网,进入http://www.china-ih.com/网站,对上述网站中所载相关网页内容进行打印,公证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记录》1份。对于上述过程,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05年7月15日出具了(2005)京国证民字第07609号《公证书》。从该《公证书》所附的上述网站的页面内容来看,部分页面上使用了“英豪教育”文字。此外,在标题为“英豪教育国际语言培训中心”的网页内容中载明了“专业设置”,其中有“基础英语课程”、“大学四六级班”、“雅思系列课程”、“初高中英语班”等等。
诉讼中,原告还提供了一系列获奖证书,证明其在1995年至2003年12月期间,曾以最大规模的全日制寄宿学校(小学)获得“大世界基尼斯之最”;被评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国家重点课题《面向21世纪中国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研究》子课题“中央教科所小语学法指导实验研究”先进集体;参加2001年广东省头脑奥林匹克竞赛,荣获小学组一等奖;被批准为广州市一级学校;在第四届头脑奥林匹克电视擂台赛中获得《快乐乐队》优胜奖;荣获“广东省首届十佳民办学校(含中、小、幼)”等等。原告还提供了1993年4月至2005年5月期间的《投资侨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报刊,上述报刊分别登载了介绍原告学校情况以及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忠联办学的相关情况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批复、原、被告各自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获奖证书一组、1993年4月至2005年5月的各类报刊、《公证书》、照片、被告的宣传单,被告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宣传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诉讼中,原告还提交了第77119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在先权查询单、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理通知书》、《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以证明原告系第771194号注册商标“英豪”的商标专用权人,但因商标证原件已遗失,目前正处于申请补发商标证原件过程中,故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交系争注册商标的商标证原件。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