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062号
原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湾省新竹市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研新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祁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伟,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2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蒋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杭生。
委托代理人陈向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紫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典雅居2-3-8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军,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擘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巨擘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07年4月24日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南京紫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檀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2007年6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擘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亚伟,被告中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向阳,被告紫檀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擘公司诉称,2001年7月28日和2006年10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分别取得了“princo”和“PRINCO”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包括光盘(音像)、录音光盘等,注册证号分别为第1610478号和第4150391号。2006年11月南京海关通知原告,被告中源公司在南京海关申报出口的空白光盘上使用“PRINCO”商标。原告从未授权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制造、使用“PRINCO”商标。原告的光盘产品“正片”有两种:“有标盘”和“无标盘”,对生产线上打下来的“不良片”则打上“SuperX”。被告紫檀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为“不良片”,且系“无标盘”。被告紫檀公司擅自在购买的光盘上印制“PRINCO”商标,将“无标盘”改为“有标盘”,会造成消费者对原告产品品质的混淆,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中源公司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光盘产品,亦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princo”、“PRIN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被海关扣押的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庭审中,原告巨擘公司放弃诉讼请求中请求判令被告销毁被海关扣押的侵权产品部分,被告中源公司和紫檀公司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中源公司辩称:首先,中源公司销售的涉案光盘系从紫檀公司购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紫檀公司将货送至出口港,中源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接触,也没有在光盘上印刷原告的涉案商标标识。其次,涉案光盘为原告公司的涉案商品,原告在光盘内圈上已经使用了“PRINCO”商标。原告对涉案商标的区别使用等没有明确的限制,在其制造、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并不损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紫檀公司辩称:首先,涉案商品系原告制造和销售,紫檀公司有合法的购货渠道。其次,紫檀公司在裸盘盘面上印制“PRINCO”商标和其他标识意在标示该商品的真实来源。第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中国足彩网:其所谓的涉案商品等级,以及标有“SuperX”标识的光盘是品质较差或者是废品等主张。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涉案商品的来源或者品质产生混淆,继而也就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28日和2006年10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获得了“princo”和“PRINCO”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包括光盘(音像)、录音光盘等,注册证号分别为第1610478号和第4150391号。原告就其获得的第1610478号“princo”商标专用权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2005年4月12日海关总署予以核准。
2006年10月23日被告中源公司与被告紫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紫檀公司购买“PRINCO CD-R光盘”,其中“有标盘”(光盘内圈和盘面上均标有“PRINCO”和其他相关信息)780,000片,价格为0.76元/片;“无标盘”(光盘内圈标有“PRINCO”和其他相关信息,盘面上则没有)18,000片,价格为0.69元/片。被告紫檀公司提供的光盘系从香港北农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农公司)购得,为原告巨擘公司制造。巨擘公司和北农公司所销售的光盘为“无标盘”,内圈有“PRINCO”和‘SuperX’等标识。紫檀公司在销售给中源公司时将其中780,000片制作成“有标盘”。
中源公司将购买的光盘全部销售给秘鲁一客户,并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紫檀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将该批光盘运至出口港南京新生圩海关。2006年11月23日南京海关以该批货物涉嫌侵犯原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rinco”商标专用权为由予以扣留,并通知了原告巨擘公司。2007年1月12日南京海关又通知原告巨擘公司,该批货物中的“无标盘”部分因没有侵犯原告备案的商标专用权而予以放行;对“有标盘”部分,建议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是否侵权作出认定,或者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07年2月13日南京海关对“有标盘”部分亦予以放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原告巨擘公司提交的第1610478号和第4150391号商标注册证、“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核准通知书”、照片、南京海关“中国足彩网: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南京海关“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涉案商品销售及商标使用说明等;被告中源公司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装箱通知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南京海关的查扣单、“调查结果通知书”、“出库单”、提单等;被告紫檀公司提交的中源公司的订单及对涉案商品的书面要求等。
中国足彩网:涉案光盘产品的类别和品质等问题,原告巨擘公司陈述认为,其所制造、销售的光盘包括:(1)“品牌光盘”(“有标盘”),盘面印有“PRINCO”标识及其他信息、内圈有“PRINCO”标识;(2)“裸盘”(“无标盘”),盘面无标识,但内圈有“PRINCO”标识。销售的价格为:“正常货的价格(‘PRINCO’品牌或是裸盘)每片约美金0.099-0.105元”。销售给北农公司的涉案光盘为“生产线上打下来的不良片”,即质量不佳列入回收范围的光盘,客户可以挑选部分可用的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