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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春德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昆仑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鲍氏家居五金饰材有限公司侵

2010-08-15 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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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2008-12-06 09:33:22
黑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黑 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黑知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春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昆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5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鲍氏家居五金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54号。
上诉人周春德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昆仑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木业公司)、哈尔滨鲍氏家居五金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氏五金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知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春德委托代理人马玉坤、李春刚,被上诉人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委托代理人韦良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昆仑木业公司是第1061367号“Pauls鲍氏”商标和第1613645号“鲍氏”商标注册人。第1061367号“Pauls鲍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家具金属部件、家具金属小脚轮、金属活页,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21日起。第1613645号“鲍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合页、家具用滑道(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桶、金属滑轮(非机器用)、青铜制品(艺术品)、金属管道接头、金属门把手、金属锁、金属食品柜、金属门,有效期限自2001年8月7日起。2003年1月1日,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约定昆仑木业公司许可鲍氏五金公司使用“Pauls鲍氏”和“鲍氏”注册商标,在授权期限内不得授权第三方使用。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五金产品及包装上。鲍氏五金公司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车体、户外广告等方式长期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所展示的产品品牌包括鲍氏五金超市、鲍氏不锈钢锁、鲍氏漆等。鲍氏五金公司自1996年起连续参加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办公室证实:鲍氏五金公司是黑龙江省知名民营企业第一家参展企业,“鲍氏•PAULS”品牌是哈尔滨市的名牌产品,被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客商所认可。鲍氏五金公司自1996年起连续十年参加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广州市家具协会证实:“鲍氏”、“PAULS”产品销售至印度、马来西亚、俄罗斯等国。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鲍氏”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2002年12月至2005年12月;认定“Pauls鲍氏”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2005年10月至2008年10月。哈尔滨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鲍氏牌合页“哈尔滨名牌”证书,有效期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授予鲍氏/PAULS牌合页、滑道、锁具“哈尔滨名牌”证书,有效期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黑龙江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鲍氏合页“黑龙江名牌”证书,有效期2003年11月至2005年11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予鲍氏五金公司2001-2002、2003-2004、2005-200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2003年10月,黑龙江省质量协会授予鲍氏五金公司“全省用户满意企业”证书,授予其鲍氏五金为“全省用户满意产品”证书。
2006年9月4日,香港鲍氏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鲍氏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同年9月23日,香港鲍氏公司与揭阳市东山区创特五金厂(以下简称创特五金厂)签订《授权生产和经销委托合同》,授权创特五金厂在中国独家生产和销售其指定的系列品牌,该系列品牌只许可在五金产品上使用;香港鲍氏公司提供产品包装图、商标等,期限两年。同年9月29日,创特五金厂向香港鲍氏公司支付授权生产和经销管理费3万元。哈尔滨市道外区恒达五金装饰材料商店(以下简称恒达商店)原业主为孟凡刚,自2003年起经销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的鲍氏铰链等五金产品。2006年12月20日,恒达商店业主变更为周春德,并成为创特五金厂在黑龙江省正式授权的代理商,销售创特五金厂生产的香港鲍氏公司的五金系列产品,铰链的包装袋印制“香港鲍氏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字样。2006年12月20日、21日、22日,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对齐齐哈尔市、大庆市、讷河市、嫩江县、大兴安岭等地销售香港鲍氏公司生产的“金都家私”牌合页的经过进行了公证。
原审法院认为:昆仑木业公司的第1061367号“Pauls鲍氏”注册商标和第1613645号“鲍氏”注册商标有效,根据合同约定,鲍氏五金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自1996年起,即将上述商标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第6类家具金属部件、金属合页、家具用滑道、金属滑轮等五金商品及其包装上,并通过多种媒体长期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其商品质量较好,在黑龙江省销售地域较广,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较高,获得了多项荣誉,在同行业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结合该商品及其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情况,可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著名商标,应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周春德主张其销售的香港鲍氏公司的五金产品包装上,完整使用了香港鲍氏公司的全称,没有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也没有将涉案的注册商标文字作为商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但突出使用并不仅限于常见的将企业字号以不同的字体、字号或者颜色突出出来的方式。有时,使用相同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仍可以构成突出使用。判断构成突出使用的关键在于对企业字号是否以醒目或者显著的方式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从而达到混淆的效果。周春德销售的香港鲍氏公司的五金系列产品的包装物上虽然使用了香港鲍氏公司的企业全称,但在整个包装物上,“香港鲍氏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字体较大,颜色突出,该企业名称非常醒目和突出。在企业名称中,除字号外,其他部分仅反映了企业的所在地、企业性质和行业特点,企业字号是经营者的特有标志,起着最重要的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消费者在看到“香港鲍氏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时,注意到的仍然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即“鲍氏”。而“鲍氏”是昆仑木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是该公司区别于其他同业的特有标志。周春德销售包装物标有“香港鲍氏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五金系列产品,使消费者不能将其与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使用“鲍氏”注册商标的同类商品正确区别开来,不可避免地产生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周春德构成对 “鲍氏”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注册和使用“鲍氏”商标在先,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周春德作为五金产品的经营者,在对鲍氏注册商标及其五金商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有清楚了解的情况下,利用与鲍氏文字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后销售与鲍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的包装物标有“香港鲍氏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五金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利用鲍氏注册商标及其商品业已享有的知名度,混淆产品来源,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搭便车”的恶意,违反了市场竞争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准则,侵犯了著名商标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依照司法独立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是否查处,不影响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审理。周春德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受理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对其的投诉,不是法院审理本案的前置条件。周春德的侵权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周春德中国足彩网: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选择法律不明确,其没有侵犯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商标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周春德应立即停止销售标有“香港鲍氏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五金系列产品,并赔偿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因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主张的发生在周春德经营之前的侵权事实和相应的其为制止发生在周春德经营之前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与周春德无关,不应由周春德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国足彩网:“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根据周春德的主观过错较大、同类产品的一般利润率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周春德应予赔偿的数额。因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没有就请求周春德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举示其人身权受到实际损害等有关证据,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周春德立即停止侵犯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鲍氏”注册商标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香港鲍氏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五金系列产品;二、周春德赔偿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8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周春德负担2910元,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负担1600元。
周春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周春德销售产品上的企业名称系规范使用,颜色为普通得黑色和白色,不存在原审认定的醒目和突出问题。2、原审认定周春德销售包装物标有香港鲍氏公司企业名称的五金系列产品,使消费者不能将其与被上诉人使用“鲍氏”注册商标的同类商品正确区别开来,不可避免地产生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缺乏证据,实际经营中并未发生混淆;被上诉人举示的6份公证书的内容不真实。3、周春德2006年12月20日才接手经营恒达商店,此前对鲍氏注册商标及其五金商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并不了解。二、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判令周春德赔偿错误。周春德已举证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周春德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周春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遗漏诉讼主体。周春德只是销售者,真正的制造者香港鲍氏公司应为本案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答辩称:周春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1、周春德销售的侵权产品与被上诉人的产品完全相同,包装袋中字迹大而突出,构成侵权。2、公证书已经证明周春德的经营者将其产品介绍为鲍氏产品,使用消费者直接认为是被上诉人的产品。3、鲍氏商标和产品是哈尔滨的产品,而且周春德经营过鲍氏产品,2007年11月份工商局将周春德的产品全部查封,查封以后更换了经营者,可以说明周春德明知是侵权产品。4、因周春德明知是侵权产品,应予赔偿。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当事人,周春德中国足彩网:遗漏主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审中上诉人周春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广东省揭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函。意在证明周春德经营的商品不存在仿冒被上诉人商品商标的事实。2、进货收款收据一份。意在证明周春德经营商品货物来源来于创特五金厂。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证据一与本案没有关系,该函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证明不了周春德意证明的事实,且上诉人是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的知名商品,周春德经营地点主要也在黑龙江省;证据二同时证明了周春德销售了由香港鲍氏公司监制的五金产品。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揭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函中所称鲍氏五金公司生产的“鲍氏®”五金产品在揭阳市辖区内不能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因此创特五金厂在其生产的五金产品包装袋上标注香港鲍氏公司字样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足以证明本案被控侵权商品没有侵犯“Pauls鲍氏”及“鲍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足以证明周春德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过程中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创特五金厂开具的铰链款收款收据,亦不能直接证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该厂,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上诉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马路经营地的两份营业执照及广告牌照片一张。意在证明周春德与被上诉人经营地址均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马路,被上诉人悬挂的大型标识足以让所有中马路经营者知道被上诉人经营鲍氏商标产品。2、周春德经销的香港鲍氏公司监制的五金产品图片。意在证明周春德除经销广东揭阳生产的产品外,还经营香港鲍氏公司监制的五金产品。周春德经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且都不属于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昆仑木业公司的第1061367号“Pauls鲍氏”注册商标和第1613645号“鲍氏”注册商标有效,上述商标及其商品在同行业中享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昆仑木业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商标崛恕⒈衔褰鸸咀魑姘缸⒉嵘瘫甑睦叵等耍蚱渥⒉嵘瘫曜ㄓ萌ㄊ艿角址福婪ㄓ腥ㄏ蛉嗣穹ㄔ禾崞鹚咚稀!∫勒铡蹲罡呷嗣穹ㄔ褐泄悴释荷罄砩瘫昝袷戮婪装讣视梅扇舾晌侍獾慕馐汀返谝惶醯冢ㄒ唬┫睢ⅰ渡瘫攴ā返谖迨醯冢ǘ┫罟娑ǎ胨俗⒉嵘瘫晗嗤蛘呦嘟频奈淖肿魑笠档淖趾旁谙嗤蛘呃嗨粕唐飞贤怀鍪褂茫菀资瓜喙毓诓笕系男形约跋矍址缸⒉嵘瘫曜ㄓ萌ǖ纳唐返男形粲谇址缸⒉嵘瘫曜ㄓ萌ǖ男形8萆鲜龉娑ǎ瘫昵秩ㄉ唐酚胂凵瘫昵秩ㄉ唐肥粲诹街侄懒⒌那秩ㄐ形灰秩ㄐ形耸凳┝似渲幸恢中形垂钩汕址缸⒉嵘瘫曜ㄓ萌āO壅叱械C袷略鹑尾恍枰陨叱械N疤幔哂胂壅咧洳⒉还钩闪鹑危咴谏瘫昵秩ㄋ咚现胁皇潜匾墓餐咚先恕9时景咐ヂ啬疽倒尽⒈衔褰鸸镜ザ榔鹚咔秩ㄉ唐返南壅咧艽旱虏⑽薏坏薄V艽旱轮泄悴释涸笈芯鲆怕┧咚现魈宓纳纤咧髡庞诜ㄎ蘧荩驹翰挥璨赡伞?
本案中,周春德销售的香港鲍氏公司生产的铰链等被控侵权产品与“Pauls鲍氏”、“鲍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的是香港鲍氏公司的企业全称,但其企业名称系在白色包装物上以黑色粗体字标记,且所占比例约为该包装物的三分之一,故原审判决认定该企业名称醒目突出并无不当。香港鲍氏公司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商品的来源误认为与“Pauls鲍氏”、“鲍氏”注册商标商品的经营者具有特定联系,使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对二者产生混淆,故应认定香港鲍氏公司生产的上述商品属于侵权商品,周春德销售侵犯昆仑木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其实际经营中是否发生混淆的情况,均构成商标侵权。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Pauls鲍氏”、“鲍氏”注册商标被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该注册商标商品在同行业中尤其在黑龙江省地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即使周春德成为恒达商店业主前对此不了解,其成为恒达商店业主后,作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销售五金装饰材料的商品经营者对上述情况则应当知晓。周春德中国足彩网:其对涉案注册商标及商品不了解的上诉主张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周春德上述混淆商品来源、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亦违反了经营者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损害了昆仑木业公司和鲍氏五金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原审判决认定周春德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因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与周春德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难以确定,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周春德应当赔偿的数额并无不当。周春德上诉还主张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故其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周春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兴明
代理审判员 刘淑敏
代理审判员 马文婧


二○○八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付兴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