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8-10-23 10:39: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宁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卡普。
委托代理人汪玉璇,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颖莹,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雀巢产品有限公司(SOCIETE DES PRODUITS NESTLE S.A.),住所地瑞士联邦沃韦州安德列-多-维尔(VEVEY 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让-皮埃尔•梅德(JEAN-PIERRE MAEDER),全球商标事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毅,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堂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西直门店,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1。
负责人星真实,店长。
委托代理人崔明明,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华堂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乙29号人才服务中心20050801号。
上诉人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简称英特儿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特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玉璇、朱颖莹,被上诉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雀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姜毅,华堂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西直门店(简称华堂商场西直门店)的委托代理人崔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雀巢公司起诉称:其在第5类、第29类、第32类婴儿食品、乳制品以及各种饮料产品上享有“盾形”注册商标。雀巢公司使用的“盾形”商标和“金盾”文字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后者已成为雀巢公司生产的婴儿奶粉这一知名产品的特有名称。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的包装盒以及包装罐的显要位置上,不仅使用了与其“盾形”商标相近似的图形,还突出使用了“金盾”文字,并在部分杂志上刊登了产品广告,在其网站上多处使用,使人误以为英特儿公司的产品与雀巢公司“金盾”系列产品之间存在某种联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英特儿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盾形”商标在第5类上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以及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经营场所公开销售了这些侵权产品,也侵犯了雀巢公司的合法权利。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英特儿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针对雀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华堂商场西直门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英特儿公司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15日,雀巢公司委托JOSE ANTONIO FERRER SALAS为其设计了“盾牌”图形,并受让其著作权。
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注册号为777379,有效期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1年12月11日。基于此国际注册,雀巢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中国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标局核准了“盾形”图形商标的注册(见附图1),其注册号为G777379,有效期自2006年2月22日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食品和饮料、婴儿食品等;第29类奶、乳制品代用品等;第32类啤酒、果汁、牛奶酵素饮料等。
附图1
2006年2月20日,雀巢公司就“金盾”文字商标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号为5167624,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的婴儿食品等。中国商标局于2006年6月14日受理了该申请。“金盾”文字至今仍在商标局审查程序中,尚未核准注册。
雀巢公司分别于2006年8月、9月、10月、11月、12月在《临床儿科杂志》第24卷第8-12期;2006年9月在《中华儿科杂志》第44卷第9期;2006年11月在《中国实用儿科杂志》第21卷第11期上刊登了其在中国销售的雀巢能恩金盾婴儿配方奶粉产品广告,广告中的产品照片上使用了其“雀巢Nestle”和“能恩”商标,还使用了其尚未核准注册的“金盾”文字商标标识。
英特儿公司分别于2006年8月、9月、10月在《临床儿科杂志》第24卷第8、9、10期;2006年9月在《中华儿科杂志》第44卷第9期上刊登了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广告,广告中使用了“多美滋金装多乐加1”桶装奶粉的图片。2007年9月,英特儿公司在《妈妈宝宝》上刊登的广告中使用了“多美滋金装多领加2”罐装奶粉的图片,并且在广告下方使用了“多美滋金盾”字样。
2007年4月10日,雀巢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申请对购买“多美滋”奶粉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07)京二证字第12647号公证书(简称第12647号公证书)证明:2007年4月10日,华堂商场西直门店销售了英特儿公司制造的“多美滋金装多乐加1”、“多美滋金装多领加2”、“多美滋金装多学1加3”、“多美滋金装多学3加4”盒装奶粉和“多美滋金装多学1加3”桶装奶粉。
2007年9月7日,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华堂商场西直门店购买了“多美滋金装多学1加3”桶装奶粉。
上述产品的包装为:产品上部标明“DUMEX”和“多美滋”字样,中部分别为“金装多乐加”和“DUGRO 3 PLUS GOLD”等字样,下部为“金盾组合标识”(见附图2)。产品包装中“多美滋”和“金装多乐加”等文字右上方和“金盾组合标识”右下方均标有“TM”字样。
附图2
2007年9月13日,雀巢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申请对英特儿公司网站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07)京二证字第37825号公证书证明了WWW.DUMEX.COM.CN网站上的部分网页状态。
上述网站使用的盾牌图形包括以下四种形态(见如下附图):第一种是 “多美滋金装多学1加3”桶装奶粉产品照片,其使用形态与第12647号公证书中所涉及的产品相同;第二种是英特儿公司生产的产品照片;第三种是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