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8-12-18 23:17:24
福建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榕民初字第393号
原告福州德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晋安区福兴投资区樟林工业小区三座。
法定代表人周虞康。
委托代理人杨慧娟,福州鼎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福州第五财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2号以西。
法定代表人陈秀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明,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永东,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金福新村9座506。
被告周剑晖,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55号。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世明、黄辉,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德键动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第五财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永东、周剑晖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德键动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慧娟,被告福州第五财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永东、周剑晖的委托代理人陈世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州德键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键公司)诉称:被告福州第五财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网址为:http://www.dek-diesel.com的网站的技术支持者,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其设计的网页多处涉及原告的“DEK”商标,该行为属于故意侵犯他人商号权提供便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高永东于2001年至2008年2月26日期间均为dek-diesel.com域名的所有者,其在2007年10月之前为原告公司的业务员,即2007年10月之前为合法的域名注册人,在2007年10月之后为非法的域名注册人。高永东在辞去公司职务时没有将该域名所有权做转让,而是留为私用,并委托福州第五财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计网页建设网站,有关网页内具体的页眉、公司简介、产品简介、公司服务等任一子页面均带有“DEK”的标志,利用原告的实力及其在“DEK”商标在发电机行业中的高知名度欺骗客户,造成客户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周剑晖为涉案域名的的当前注册所有人,涉案域名于2008年由高永东过户给周剑晖,由涉案域名的《域名注册证书》注明的通信地址为原告的公司住所地来看,被告周剑晖清楚地知道持有该域名属于侵权行为,只是因为周剑晖与原告不曾发生聘任关系,原告不了解周剑晖的有关情况,高永东认为进行域名转让后原告就无法追究其侵权责任而进行域名转让。因此,可以进一步确认周剑晖是被告高永东实施侵权行为的协助者,其受让域名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DEK”商标权;2、被告福州第五财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闭侵权网站、销毁所有相关侵权资料,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3、被告高永东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号权的行为,并判令高永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4、被告周剑晖将dek-diesel.com域名无偿转让给原告;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福州第五财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财富公司)辩称: 1、被告第五财富公司仅是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网站的具体内容的制定、发布、修改、撤销由中国德尔克动力有限公司决定。2、被告仅是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没有参与网站内容的制定、发布、修改、撤销,在建站时不知道是否会侵权,仅收取了网络技术服务费3000元,没有从发布网站的内容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在诉讼中也已通知了中国德尔克公司撤销网站内容,根据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应对本案承担法律责任。3、本案所涉及的争议是中国德尔克动力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的问题,不是网络传播内容侵权的问题,从这一方面说,被告也不应对本案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永东辩称:1、其本人没有委托被告第五财富公司建设网站,涉案网站内容的版权所有者是China Dek Power Co.,Ltd,其中文名称为中国德尔克动力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设立的有限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3、其已将涉案网站转让给被告周剑晖,已不是涉案域名的持有者,也不是共同使用者,没有参与网站建设,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剑晖辩称:1、其所拥有的www.dek-diesel.com 网站域名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该域名包括dek,也包括diesel,两者构成同一整体,与原告的商标存在明显的差异,根本不足以引起公众的误认或混淆。2、其没有授权中国德尔克动力有限公司使用该网站域名,没有参与涉案网站的设计、开发及内容的制定,也没有协助任何人生产、销售任何侵权产品,可以说中国德尔克动力有限公司侵犯了其网络域名所有权,其也是本案的受害者。3、其从被告高永东处受让该域名是有偿的,在转让之前并不知道原告注册“DEK”的商标,也无法确认该网络域名是否会存在侵权,对受让该域名没有主观恶意,原告要求其无偿将域名转让给原告没有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德键公司,系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1998年2月20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企业,批准号为“闽榕合资字[1998]007号”,企业中文名称为“福州德键动力有限公司”,企业英文名称为“FUZHOU D&J POWER CO.,LTD”,经营年限20年。1998年3月17日,经工商核准登记成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小型发电机组、水泵、柴油机、汽油机及其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目前该公司仍处于有效存续中。2000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第1351955号商标注册证,授予原告福州德键动力有限公司“DEK”文字及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有效期为自2000年1月7日至2010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包括发电机、柴油机。
被告第五财富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3日,营业期限自200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2日,系本案讼争网站的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