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2-04 09:52:2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23597号
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88号鹏润家园3A3B2003-20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雷,女,汉族,1980年7月30日出生,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昌盛委19组。
委托代理人邬芳,女,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中滩乡上什四份村3组53号。
被告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路14号5号楼首层C号。
法定代表人钟雄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爽妤,女,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院。
第三人刘尊,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北京至尊经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明慧街抄手胡同69号。
委托代理人陈金万,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团委干部,住北京市大兴区中华文化园。
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龙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飞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刘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龙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雷、邬芳,被告北京飞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爽妤,第三人刘尊的委托代理人陈金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龙乐公司诉称,我公司曾与刘尊签订合同,约定刘尊授权我公司将其与郭彤演唱的歌曲《老鼠爱大米》对唱版用于彩铃无线增值业务,我公司与刘尊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利润等。后北京飞乐公司向我公司提出其享有歌曲《老鼠爱大米》的词曲著作权,并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刘尊、郭彤演唱的歌曲《老鼠爱大米》对唱版在彩铃无线增值业务中产生的词曲版权费,我公司在此情况下向北京飞乐公司支付了71 776元的费用。后刘尊多次向我公司索要该71 776元费用。我公司本应将该71 776元费用支付给刘尊,再由刘尊按照其与北京飞乐公司之间的约定将该费用予以分配,故我公司认为北京飞乐公司取得该费用没有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北京飞乐公司应向我公司返还该费用。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飞乐公司向我公司返还不当得利71 776元。
被告北京飞乐公司辩称,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公司)系歌曲《老鼠爱大米》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且广东飞乐公司已将其著作财产权独家授权我公司。我公司曾于2004年11月10日向刘尊出具授权证明,授权刘尊使用其与郭彤演唱的歌曲《老鼠爱大米》对唱版进行出版、发行、表演、彩铃等业务,但我公司并未授予刘尊收取歌曲《老鼠爱大米》的词曲版权费的权利。刘尊有权授权北京龙乐公司将其与郭彤演唱的歌曲《老鼠爱大米》对唱版用于彩铃无线增值业务,但刘尊无权收取北京龙乐公司本应向我公司支付的歌曲《老鼠爱大米》的词曲版权费。我公司向北京龙乐公司收取的71 776元词曲版权费具有合法根据,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我公司不同意北京龙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尊述称,北京飞乐公司已授权我使用我与郭彤演唱的歌曲《老鼠爱大米》对唱版进行出版、发行、表演、彩铃等业务,故我有权授权北京龙乐公司将我与郭彤演唱的歌曲《老鼠爱大米》对唱版用于彩铃无线增值业务,亦有权向北京龙乐公司收取使用费。北京飞乐公司向北京龙乐公司收取的71 776元词曲版权费没有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我认为北京飞乐公司应向北京龙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71 776元。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2日做出的(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系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该裁判文书认定广东飞乐公司对歌曲《老鼠爱大米》词曲享有著作财产权。
广东飞乐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出具音乐作品授权使用书,内容主要为:其作为歌曲《老鼠爱大米》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于2004年11月1日授权北京飞乐公司使用该歌曲,授权范围为全世界,授权权利种类为包括但不限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财产权利,授权时间为全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授权性质为独家授权且可以转授权,授权使用费用为另行约定。
北京飞乐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出具证明,内容主要为:其系歌曲《老鼠爱大米》的全部版权拥有方,其同意、认可由刘尊、郭彤演唱的歌曲《老鼠爱大米》对唱版,演唱者刘尊、郭彤拥有出版、发行、表演、彩铃等相关使用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04年11月10日至2005年11月9日。
北京龙乐公司与刘尊于2004年10月26日签订协议,内容主要为:刘尊授权北京龙乐公司非独家代理或使用刘尊所属的音乐作品版权在移动数据业务方面的开发和运营,使用及代理业务范围为在中国范围内的电信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通道和平台上开发和运营刘尊所属的影音资料相关的所有数据产品;刘尊负责向北京龙乐公司提供其拥有版权的影音作品清单,详细注明所拥有的法律权限,并保证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由刘尊负责;刘尊所授权北京龙乐公司的版权代理,由北京龙乐公司与购买方按照一定的比率结款后,由此代理合作所产生的北京龙乐公司的所有收入,刘尊与北京龙乐公司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结款时间为北京龙乐公司与购买方结款后1个月内;协议有效期为3年;刘尊授权曲目为歌曲《老鼠爱大米》对唱版,词曲作者为杨臣刚,演唱者为刘尊、郭彤,另刘尊提供其本人作品《傻妹妹》、《我要回家》为北京龙乐公司无偿使用等。
北京龙乐公司在履行2004年10月26日协议过程中,北京飞乐公司向北京龙乐公司提出其享有歌曲《老鼠爱大米》的词曲著作权,并要求北京龙乐公司向其支付刘尊、郭彤演唱的歌曲《老鼠爱大米》对唱版在彩铃无线增值业务中产生的词曲版权费,北京龙乐公司在此情况下向北京飞乐公司支付71 776元的费用,北京飞乐公司于2005年8月7日对此费用开具发票。
后刘尊曾向北京龙乐公司索要71 776元费用。刘尊于2006年7月20日向北京龙乐公司发出信函,内容主要为:刘尊与北京龙乐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北京龙乐公司在收到SP的结款后,与刘尊按照5:5分配,这其中没有涉及到包括北京飞乐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故就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