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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文波纠纷一案

2010-08-15 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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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2009-01-21 08:28:26
陕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榆中法民三初字第 10 号

原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文波商标侵权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则宇,被告贾文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富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属化工冶金类绩优上市公司,是中国500强企业和四川省37户扩张型企业,1994年公司改制注册为股份制企业。1999年全资收购原大型国营II类企业——四川什化集团公司(原名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化肥总厂),并同时租赁经营四川省什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四川宏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什化分公司。2004年4月四川宏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名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月,原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什化分公司与原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统一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原告还控股了四川安县宏达化工有限公司97.98%、四川华宏国际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95%、四川绵竹川润化工有限公司86.51%和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51%的股份。2001年原四川宏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证监委批准为上市公司,同年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云顶”商标是原告的主要商标,于1985年开始在“过磷酸钙”产品上标注,后来,公司拓展到磷酸一铵、复混合肥、氟硅酸钠、磷酸二氢钾等产品上相继注册使用。“云顶”商标不仅在产品中持续使用,还在企业简介、宣传品、出入证、工作服装、名片、企业资料等方面使用。“云顶”商标持续使用在公司的各个方面,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认知度和驰名度。
1985年9月30日“云顶”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核定使用商标在27类化肥,注册号233538,注册有效期为1985年9月30日至1995年9月29日。期间,根据公司的发展以及产品品牌的提升,先后作了几次变更。1993年3月30日,将注册人变更为“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化肥总厂”,1994年云顶商标续展有效期续展为1995年9月30日至2005年9月29日,1996年4月7日,将注册人变更为“四川什化集团公司”,1998年12月8日将注册人变更为“四川省什化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14日将注册人变更为“四川宏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四川什邡市民主镇,2004年12月23日,将注册人变更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6月22日,“云顶”商标继续续展有效期为2005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至今,“云顶”商标已持续使用达22年之久。
2007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贾文波(贾氏农资饲料专卖店主)未经原告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将原告拥有的“云顶”商标登记在其自行加工销售的饲料商品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之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第五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对原告“云顶”商标构成侵权。恳请法庭依法确认原告“云顶”商标(注册号233538)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第一组:被告侵权的证据
1、侵犯商标权的照片一组。
2、贾氏农资饲料专卖店“云顶”牌饲料收款收据一支。
3、云顶饲料外包装一袋。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云顶”牌商标,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第二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历史沿革方面的证据
1、1984年2月21日,什磷(1984)第14号《德阳市什邡磷肥厂文件》将“四川省温江地区什邡磷肥厂”更名为“德阳市什邡磷肥厂”。
2、(1)1986年10月5日,什磷(1986)第82号德阳市什邡磷肥厂文件《德阳市什邡磷肥厂中国足彩网:更改厂名的报告》。
(2)1986年10月20日,德市化(1986)第160号德阳市化学工业局《转报德阳市什邡磷肥厂要求更改厂名的报告》。
(3)1986年10月27日,德市经(1986)办第256号德阳市经济委员会文件《中国足彩网:同意德阳市什邡磷肥厂更名为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化肥总厂的批复》,将“德阳市什邡磷肥厂”更名为“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化肥总厂”。
3、(1)1992年11月12日,什化【1992】字第148号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化肥总厂文件《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化肥总厂中国足彩网:申请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报告》。
(2)1992年11月13日,德经体改(1992)67号 德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文件对《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化肥总厂中国足彩网:申请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报告》的批复。
(3)1992年12月31日,四川省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 川股审(1992)49号《中国足彩网:对申请成立四川省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4)1992年12月31日,德阳市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文件 德股联审【1992】17号《转发四川省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中国足彩网:对申请成立四川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4、1994年公司改制注册为股份制企业的证据。
5、1999年全资收购四川什化集团公司(原名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化肥总厂)的证据。
租赁经营四川省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据。
组建成立四川宏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什化分公司的证据。
6、2001年原四川宏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证监委员会批准为上市公司的证据。
7、2004年4月四川宏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名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据。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主体的沿革及变更情况。
第三组:“云顶”商标注册与该商标持续使用方面的证据
1、“云顶”商标注册情况说明一份。
2、(1)1984年8月20日,德阳市什邡磷肥厂文什磷【1984】字第106号文件《中国足彩网:我厂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固体磷铵商标申请注册的报告》。
   (2)1984年12月3日,商标注册申请表。
(3)1985年5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云顶”商标进行初步审查表。
(4)1985年9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5)1985年9月30日,“云顶”商标注册证。
以上证据证明,“云顶”商标经申请于1985年9月30日,经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批准,核定商标使用在27类化肥,注册号为233538,注册有效期为1985年9月30日至1995年9月29日。
   3、(1)1986年10月5日,什磷(1986)第82号德阳市什邡磷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