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4-08
记者:张海志
3月31日,盛怡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盛恰公司)诉北京市华强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华强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盛怡公司诉称,华强公司销售的自板笔、白板笔墨水等产品侵犯了该公司“东洋”(商标注册号:第3558253)、“TOYO”(商标注册号:3558152)的商标专用权,索赔3万元。相对简单的案情,相对较小的标的,并没能让庭审流畅顺利,原告“达意不甚清楚”的诉状和被告的“第一次上庭”、“不太懂知识产权”等几次面临尴尬。而商场、超市租赁摊位由于承租人知识产权意识不足、管理方监管等问题暴露出来的侵权隐患也引入深思。“3万元”讹诈
“2008年3月,我们通过取证查明,华强公司销售了涉嫌侵犯‘东洋’、‘TOYO’商标的白板笔、白板笔墨水和记号笔墨水,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只好诉诸法律。”盛怡公司诉讼代理人、北京李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在法庭上指出.盛怡公司合法持有‘东洋’、‘TOYO’注册商标,且商标仍在有效期内.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盛怡公司从来就没有在我处购买过白板笔和白板笔墨水。因此盛怡公司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华强公司并索赔3万元损失完全是一种讹诈行为。”华强公司代理人、摊位负责人戴广杰在法庭上介绍,其是从2006年9月开始在超市内租赁摊位销售文化用品的,“根本没销售过盛怡公司所说的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据了解,白板笔是一种在白板上进行书写的工具,类似于粉笔,它用油墨当墨水,可写在光滑的白板上,并可用白板擦擦掉,是销量较好的一种文具、而本案中涉及的“东洋”白板笔也在市场上小有名气。
为了证明华强公司侵权,李伟向法庭提供了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及涉嫌侵权的商品。李伟指出,盛怡公司经公证购买了20支白板笔、2瓶白板笔墨水和1瓶记号笔墨水,并保留了相关发票,经过盛怡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却都在包装上使用了“东洋”. “TOYO”注册商标。
而在法庭上勘验证据时,华强公司却发现有部分商品上出现了其它超市的价签,而且个别记号笔墨水上有标签被撕掉的痕迹。对此,李伟表示,涉嫌侵权产品是其和公证人员一起在华强公司超市购买,且有发票为证。“正规渠道”进货
“我所销售的文具均为正规渠道进货,每次进货都有发票为证。”
戴广杰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其在日前进货的票据。戴广杰强调,因为其第一次参加庭审,并不太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以并不清楚应该出示涉案商品的进货发票。“如法庭需要改日便可带来”。
对此,李伟强调,本案双方举证
时间截止到2009年3月6日。而此前华强公司并未举证,“对开庭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一律不予质证”。
“我所经营的文具柜台,进货渠道很单一,一般都是经人介绍,选廉价的商品进货,即便是商家自身也很难去辨别商品的真伪,假如误进假货销售,我也是受害者。”戴广杰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此,李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则不以为然.“很多商赈只是追求经济利益,而置他人的知识产权于不顾。甚至明知是假货仍然销售。”
一位超市内部人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很多超市的文化用品等摊位均为对外出租,而由于产品价格不高。也不像食品等商品那么“重要”,往往疏于监管,这也让一些假冒、侵权产品有机可乘。而租赁商贩的知识产权意识不高也让很多租赁摊位过分“自由”从而成侵权温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戴广杰“不太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是“第一次上法庭”。从而导致法官不得不多次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需要。而戴广杰告诉记者,之所以不请律师就是因为想节约成本,“来这里参加庭审这一下午耽误的时间也是损失”:而盛怡公司的起诉状也“简练”得甚至连是“何商品侵权”都未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