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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要加强对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保护——评北京红都集团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华表工贸有

2010-08-15 22: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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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5.13
作者:谢甄珂

    案情回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审结了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下称红都集团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华表工贸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二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华表”、“双顺”商标权归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所有的结果,红都集团公司经过两审最终获得了上述两个商标的专用权。
    红都集团公司诉称.“华表”、“双顺”两个商标最初均是由北京市服装七厂申请注册的商标.后经变更两个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下称华表时装公司)。2002年12月,红都集团公司和华表时装公司共同的上级单位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一商集团,原北京市一商局)决定对华表时装公司进行改
制,并同意将华表时装公司全部法人财产权划归红都集团公司所有,再由红都集团公司向改制后的企业投资。在此后的改制投资过程中.红都集团公司并未将“华表”、“双顺”两个注册商标投入改制后的北京华表时装有限公司(下称华表有限公司)。据此,红都集团公司认为自己是“华表”和“双顺”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鉴于目前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仍注册在被告华表工贸公司名下,为此,红都集团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其专用权人身份.并要求华表工贸公司立即将“华表”、“双顺”两个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红都集团公司。
    华表工贸公司辩称,根据红都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华表”、“双顺”两个注册商标归红都集团公司所有。而且,从2004年至今,“华表”、“双顺”两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已经发生过两次变更,红都集团公司现在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华表工贸公司不同意红都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2002年12月27日红都集团公司和华表时装公司共同的上级单位一商集团下发的《中国足彩网:变更华表时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批复》,以及2003年2月23日红都集团公司向一商集团上报的《北京红都集团公司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工作方案》,华表时装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均收归红都集团公司所有。据此,应当认定红都集团公司拥有原属于华表时装公司所有资产包括注册商标“华表”、“双顺”在内的所有权。而且,在红都集团公司向改制企业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并没有对包括“华表”、“双顺”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做出评估,故应认定红都集团公司并未将“华表”、“双顺”注册商标作为投资投入华表时箍有限公司,红都集团公司仍为“华表”、“双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且}i,一商集团在诉讼中出具的证明,也再次对此予以了确认。   
    虽然红都集团公司没有办理“华表”注册商标的变更或转让手续,但这并不能改变红都集团公司作为“华表”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身份。华表时装有限公司不能因红都集团公司没有办理形式上的变更或转让手续,而随意行使商标权人的权利。华表工贸公司基于华表时装有限公司的变更而取得“华表”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缺乏合法依据。因此.红都集团公司应依法享有“华表”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华表工贸公司提出红都集团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因“华表”注册商标一直注册在非所有人名下,该状态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红都集团公司有权提起确权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享有“华表”、“双顺”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一审宣判后,华表工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维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了华表工贸公司的上诉。
法官点评
    此案的发生主要源于国有企业忽视自身的国有资产.特别是其中的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国有企业掌控着大量的国有资产.既包括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也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如果国有企业对于所掌控的国有资产疏于管理。那么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通过此案的审理.法官认为.包括红都集团公司在内的各国有企业。应当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认真梳理自身以及所属企业拥有的商标、专利以及其它各项无形资产.及时进行相应的确权和登记造册:加强企业各层级人员的国有资产保护意识.重新核查企业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因素.进行有效弥补.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虽然红都集团公司通过诉讼讨回了“华表”、“双顺”两个注册商标,但也付出一定的代价.经历了耗时费力的二审诉讼希望此案能够给向红都集团公司一样经过改制的国有企业敲响警钟。查找自身经营中存在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薄弱环节.并进行及时有效的修正.以避免自身经营利益受损,进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