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商标鉴定/专家论证 > 典型案例

广州宝洁人参牙膏被诉商标侵权

2010-08-15 22:03:57
字号: 默认 超大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5.15
作者:商综

    本报讯广州宝洁公司佳洁士“汉草萃人参牙膏”,因外包装上红底黄字的“人参”2字被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日前被诉上法庭索赔50万元。
    据悉,该案原告为广州博润生物科技公司与吉林桦鑫包装公司,后者在2008年5月经国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33081号牙膏商品“人参”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并于同年与前者签订该“人参”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截止日期至2011年。
    两原告诉称,广州宝洁公司自2008年9月以来,大量生产“佳洁士汉草萃人参”牙膏,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同时通过各类媒体大规模宣传和推广该款牙膏,该行为涉嫌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对于指控,广州宝洁公司辩称.“人参”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宝洁公司的人参牙膏中含有人参成分.使用“人参”字样是合理的。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