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4-15 15:19:18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107号
原告:KIWI European Holdings B.V.(奇伟欧洲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乌得勒支韦鲁屯希瓦特100号。
法定代表人:Jelis Steenhof,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军,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东华,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KIWI European Holdings B.V.(奇伟欧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伟公司)为与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地质矿产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耀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地质矿产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奇伟公司起诉称:原告奇伟公司系“KIWI及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号为637399号,核准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4月13日,现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2006年7月31日,被告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计算器等货物,出口至肯尼亚。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120箱约32400盒鞋油,鞋油上标有“KIWI及图形”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原告申请宁波海关扣押了上述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侵权状况调查,认定被告出口该批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他人商标专用权,并于2007年3月23日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6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KIWI”鞋油自诞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是世界护鞋第一品牌,被誉为“世界护鞋专家”,是欧美等国家喻户晓的老字号品牌。目前“KIWI”鞋油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青睐,畅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护鞋产品50%以上的市场份额。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口、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给原告的品牌价值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原告遂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海关仓储处置费等费用)。
被告江西地质矿产公司未提出答辩。
原告奇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第63739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拟证明原告是“KIWI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证据2.宁波海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拟证明2006年7月31日被告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鞋油的事实;证据3. 宁波海关出具的《中国足彩网: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扣留凭单》、《知识产权调查结果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侵权货物情况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出口的120箱32400盒鞋油,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宁波海关扣留,并已被行政处罚。
被告江西地质矿产公司既未提出答辩又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对上述有关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
上述证据经庭审展示并核对原件,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被告江西地质矿产公司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案外人凯特林金融有限公司于1993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KIWI及图形”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63739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鞋和皮革用擦亮剂,膏及上光剂;皮革防腐剂;用于皮革,小山羊皮,乙烯基,塑料,及上述材料制品化学干洗块和清洁剂;皮革及乙烯制品用去痕迹;地板,家具和浴室设备用清洁抛光剂,洗衣剂;肥皂。商标有效期自1993年4月14日至2003年4月13日止。1999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奇伟公司受让了该商标。2003年1月8日,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延至2013年4月13日。奇伟公司的“KIWI及图形”商标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备案号为T2003-04713)。2006年7月31日,江西地质矿产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肯尼亚。货物名称为计算器等。经海关查验,该批货物中有120箱约32400盒标有“KIWI及图形”商标的鞋油。奇伟公司遂申请宁波海关扣押了上述货物。2007年3月21日,宁波海关以被告江西地质矿产公司申报出口的120箱约32400盒“KIWI及图形”商标鞋油,侵犯奇伟公司“KIWI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作出甬关法[2006]174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江西地质矿产公司申报出口的侵犯“KIWI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油120箱约32400盒,并处罚款人民币6 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奇伟公司的“KIWI及图形”商标已在我国境内进行了商标注册,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被告江西地质矿产公司未经原告奇伟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KIWI及图形”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被告江西地质矿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鉴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开发总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KIWI European Holdings B.V.(奇伟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所享有的“KIWI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商标注册号为637399号);
二、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KIWI European Holdings B.V.(奇伟欧洲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已包括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KIWI European Holdings B.V.(奇伟欧洲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 800元,由原告KIWI European Holdings B.V.(奇伟欧洲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 520元,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开发总公司负担人民币5 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KIWI European Holdings B.V.(奇伟欧洲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开发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 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引用的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审 判 长 王 家 星
审 判 员 王 岚
审 判 员 毛 明 强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焕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