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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两“万宝”互诉商标侵权和解告终

2010-08-15 22: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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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7.15
作者:顾奇志 林劲标 陈笑尘

    5月8日,《中国知识产权报》曾以《“万宝”与“wanbao”互诉商标侵权》为题,对发生在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万宝)与顺德万信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顺德万信宝)两家广东企业之间的案件进行了报道。近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得知,这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和解结案。两企业已共同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并就如何规范使用商标权达成共识。
    争议起因:两企业分别拥有“万宝”中文及拼音商标权
    广州万宝和顺德万信宝都是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可是两家企业却分别拥有与“万宝”有关的文字和拼音商标.其中广州万宝拥有“wan— bao”和“WANBAO”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在20多年前就通过工商注册拥有企业“万宝”名称权(字号权),而顺德万信宝则拥有“万宝”中文加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双方均认为对方在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了己方的商标标识,侵犯了己方的商标专用权,并于2008年5月始先后展开了商标侵权的诉讼大战,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和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顺德万信宝告一工厂冒用商标
    首先发难的是顺德万信宝。2008年5月5日,顺德万信宝以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佛山市顺德区北滘美派厂(广州万宝授权厂家,下称佛山美派厂)以及广州万宝诉至法院。顺德万信宝诉称,其所持有的“万宝”商标系佛山市顺德区裕华电风扇有限公司于1984年7月合法注册取得,后其于2005年12月16日以1100万元的价格竞买取得,并在2007年9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因此,顺德万信宝依法享有“万宝”商标专用权。现顺德万信宝发现佛山美派厂在生产销售的电风扇上标注:“家中有万宝,生活更美好”、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万宝”商标(电冰箱产品)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万宝正品,提防假冒”和“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等图案和宣传语。广州万宝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顺德万信宝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佛山美派厂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电风扇上标注“家中有万宝,生活更美好”等等图案和宣传语,收回并销毁已流入市场的系列侵权风扇及其库存产品,并赔偿顺德万信宝经济损失100万元。
    顺德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顺德万信宝是“万宝”商标的所有权人,广州万宝及佛山美派厂均无权在电风扇产品上使用“万宝”商标。并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判决佛山美派厂及其老板陈某除了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须赔偿顺德万信宝20万元,广州万宝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万宝告顺德万信宝侵权
    2008年5月22日。广州万宝同样以顺德万信宝侵权为由.将对方及南海的一电器销售商吴某诉至法院。广州万宝认为,该公司拥有“Wanbao”(注册号3433908)和“WANBAO”(注册号309162)商标专用权,但是顺德万信宝却将与上述商标相似的标识用在了其生产的电风扇的显著位置上,极大地误导了消费者,因此,要求顺德万信宝和吴某除了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外,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经过审理,南海区法院认为。被告顺德万信宝生产的商品与广州万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种或者类似,“WANBAO”、“Wanbao”等万宝系列商标早在万信宝公司取得“万宝”商标之前已由原告注册使用并已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顺德万信宝理应知情并作出合理避让,但却仍然在使用与广州万宝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WANBAO”标识,其主观上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已构成商标侵权。且根据法院依法查封的库存证据均已能证明侵权数额远远超过广州万宝的诉请100万元,另再结合被告吴某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及广州万宝自报生产风扇的利润,对广州万宝要求赔偿10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握手言和达成规范使用共识  
    两案一审宣判之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并通过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受理两案件上诉后,佛山市中院知识产权庭予以高度重视,主审法官先后开庭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调解。在法院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意见。6月19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佛山市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佛山市中院随后裁定准许双方提出的撤诉申请,原审判决不再执行。和解的具体内容经双方协商,并经法院同意,除各自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外,其他均属保密内容。
    对于这个案件的圆满结局,佛山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霍彦杰表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很多企业的运行举步维艰.如伺弓1导企业能够依法正常有序、健康发展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之一。这两个案件案情原本很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并不大,通过调解的形式让双方规范使用各自的商标专用权,这样才能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
    同时,霍彦杰建议,企业规范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即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所核准的商标及商品进行使用,既不改变商标的形状(包括字体、图形),也不超出核准商品的范围进行使用,这样才能避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她同时建议,企业对自己未注册的文字、图形尽可能不要使用,因为他人有可能对此类文字、图形早已注册为商标。如要使用,也需在使用前做好商标注册检索工作,如他人未注册.尽快将自己需要使用的文字、图形加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