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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商标侵权案:两个“王者”两种解读

2010-08-15 22: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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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商报
时间:2009.07.17
作者:岩松

    近日,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德国啤酒EKU中国总代理北京名饮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后,引起了有关法窜专家和业内人士的关注。
    【案情介绍】
    淘标公司诉称:2008年1月28日.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受让了注册号码为3275962号“王者”汉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并于同年9月14日经圆家商标局核准完成备案。而德国啤酒EKU中国总代理北京名饮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将“王者”商标标注于其销售的德国进口“EKU”系列啤酒的外包装上,分男11号称“王者皮尔森啤酒”“王者黑啤酒”“王者小麦白啤酒”“王者足球装啤酒”“王者28啤酒”,并有不同规格的桶装、瓶装和听装;名饮公司并印刷了大量的宣传册,以黑体字突出使用“王者”字样;名饮公司还在各类酒品推广网站上推广销售上述酒品、并标注为“王者”啤酒;另外。名饮,A\司在销售上述酒品的销售发票、出库单上均使用了“王舞”字样,其销售人员的口头称呼为“王者”啤酒称谓。名饮公司在宣传册以及各类网站上宣称自已是上述啤酒的中国区总代理,并在中国30个销售区域有销售。淘标公司认为.名饮公司上述使用“王者”商标销售啤酒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该商标孚有的专用权,给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故要求名饮公司停止一切侵犯“王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所有侵权商品:赔偿淘标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S万元:在有关媒体刊登文字说明,消除影响。
    名饮公司辩称:淘标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王者”加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名饮公司并未使用“王者”商标,名饮公司销售的啤酒外包装上标识的商标是“EKU”文字及王冠图形商标,名饮商标是德国啤酒生产厂家在德国注册的商标。并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名饮公司使用的该“EKU”文字及王冠图形商标与淘标公司主张的“王者”及图形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综上.名饮公司并未侵犯淘标公司的商标权,请求驳回淘标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名饮公司在其销售的5升装的不同类刖的啤酒桶的上底面均粘贴了一个长约5厘米、宽约3厘米的食品标签,这些食品标签上分别标注有“德国王者小麦白啤酒”“德国王者皮尔森啤酒足球纪念装”“德国王者皮尔森啤酒”“德
国王者黑啤酒”字样。每个标注中文字的字体及大小均一致。但同时,在“德国王者小麦白啤酒”字样后面有较大字体的“EKU”加王冠图形标识,在“德国王者皮尔森啤酒足球纪念装”字样后下方有稍大字体的“EKU”字样。另外,每个标签中还均记载有如下内容:“中国惟一总代理及总经销:北京名饮商贸有限公司”“原产国:德国”“产地、巴伐利亚州”“生产及罐装商:库尔姆巴赫啤酒厂”“原装进口”“酒精度”“净含量”等。
    法院认为,名饮公司制作的宣传册的明显位置明确标有“EKU”加王冠图形商标,并有“德国原装进口”“纯正德国享受”等字样,因此即使宣传册中使用了“王者系列啤酒”“王者黑啤酒”等字样,且“王者系列啤酒”中的“王者”二字稍大,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尽管名饮公司在其网站上促销啤酒时使用了“王者皮尔森啤酒”字样.但同时在展示的啤酒包装上也可看到“EKU”加王冠图形标识,因此同样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在消费者购买名饮公司销售的啤酒时,在看到啤酒本身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会仅仅因为销售出库单上载明的商品全名而认为其购买的啤酒来源于淘标公司。
    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淘标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界的不同声音
    针对本案,有法律专家认为,在进口商品进入国内销售时,商家为了便于销售和消费者的接受,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必须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并须用中文标注商品名、净含量、配料、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经销商及地址、原产国或地区6项内容。不管是音译还是自编的商品商标,虽然他没有改变原产品包装,但所使用的是国内注册合法的商标、在商标中文解释标签上、产品宣传册上、网络宣传上、超市销售柜台上、销售人员的称呼上、出库单、发票等都使用了国内合法注册商标,这是一种明显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专家认为,就本案的判决来说,从纯粹法律意义上讲,将来会出现两个“王者啤酒”并行的局面。其中一个是在中国洼册了“王者”商标的,另一个则没有注册。从中国人对文字的记忆及直观认识上讲.“王者”两个字是具有突出意义的。而中国的消费者恐怕很难记住德文“EKU”等标志。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讲,本案中被告对“王者”的使用到底会不会对中国的消费者产生混淆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