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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作出首例确认不侵权纠纷判决

2010-08-15 22: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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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0.16
作者:车文秋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获悉,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森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马集团)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服装上使用“SEM JEANS”、“SEM”标识的行为不侵犯李某享有的第1313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日前,温州1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森马集团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不侵权,同时驳回了经济赔偿的请求。记者从温州中院了解到.这是温州1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据悉,李某不服该判决结果,已经提起上诉。
    森马集团诉称,今年4月,森马集团收到李某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函告的律师函,称其在相关服装商品上使用“SEM lEANS”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李某享有的第1313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此后李某一直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致使森马集团的经营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此,森马集团将李某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其对涉案第1313377号商标享有专用权,森马集团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在服装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其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温州中院认为,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使用情况来看,李某的第1313377号“SE+抽象入图形+M”注册商标尚不能以“SEM”之字母组合作为其识别标识。最终法院认定森马集团在服装上使用的“SEM JEANS”、“SEM”标识与李某的第1313377号商标不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