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法院于当年11月底在调查核实后判决:彭州工商分局对威望公司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除第1条“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中的“生产”两字无法无据,予以撤销之外,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威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0年元月10日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由这起看似简单,却历时一年有余,经两级法院诉讼的案件,留给我们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大睡王”是不是商品名称,是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问题之一。商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专用名称、特指名称;实际使用中有单独名称、部分名称、别名等等,应当明确的是,如上种种,显然都是商品名称。“大睡王”是不是商品名称?本案中威望公司辩称:其生产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是经四川省畜牧局批准的“怡宝肥”,而不是“大睡王”,把“大睡王”用在包装上只表明该产品有大睡的功能,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彭州工商分局出示的现场查获的该产品包装表明,“大睡王”三个字居显著位置,并加大字体,强化色彩突出于“怡宝肥”三个字,让人一眼首先看到的是“大睡王”三个字,而“怡宝肥”等字样即弱化到难以引人注意的程度,客观上“大睡王”已经起到了商品名称的作用。诉讼中,两级法院均采纳了彭州分局的意见。
二、“足以造成误认”的认定是本案定性的又一关键。本案中,威望公司辩称:其使用带有“大睡王”字样的包装,与“大睡王”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包装,在颜色、文字排列、图案上均不相同,不足以造成误认。彭州分局认定威望公司生产的“怡宝肥大睡王”,无论其塑料袋小包装还是大包装纸箱上,都以加大字体,强化色彩等方式,突出、强调“大睡王”三个字,证明威望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造成误认了”。对于该认定,两级法院均予采纳。
三、准确计算非法经营额是本案胜诉的另一关键。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准确计算非法经营额是涉及能否准确处罚违法行为的关键问题。本案中威望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怡宝肥大睡王”产品销售总额虽为6000元,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赊销,款尚未收回,按6000元的50%,处以3000元罚款过重。彭州分局依据国家工商局
四、是否属于增加了处罚内容。威望公司辩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为“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该条文没有包括包装,彭州分局在处罚中将其包装一并收缴销毁,增加了处罚内容。认定该项处罚是否增加内容的关键是对“商标标识”的理解。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解释了“商标标识”的概念,“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属于商标标识”。我们认为,商标标识是商标的有形载体,商标是通过载体来作用于人们的视觉,从而发挥区别作用的。本案中,威望公司印有“大睡王”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小塑料袋、大纸箱)属于侵权商标标识。对此观点,法院予以肯定。
以上四个问题的准确认定,是本案历经两级法院判决,彭州分局胜诉的关键。我们也应看到,在本案中也有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在制作法律文书中必须严格规范,必须做到适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引用原文准确、完整,处罚决定项目严格遵照引用的法律法规所规定文字、数额,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本案中彭州分局作出的处罚条款内容中“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及包装”这两项均有擅自增加文字“生产”、“及包装”的问题,在两次诉讼中,两级法院均予以指正,被处罚当事人也因此提出不服。
编辑日期:2000-10
来源:商标通讯
作者:王进 阳凡 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