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环城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恒,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一委七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亚臣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关彦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谦,黑龙江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双印,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前进街四委一组。
原审被告北京诚安堂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
法定代表人李伯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冠一,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韩庄子四里4楼107号。
上诉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宝公司)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龙、王德恒,被上诉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葵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学谦、孙双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北京诚安堂药房有限公司(简称诚安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向本院书面申请不参加庭审,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1月21日,“葵花药业及图”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权人为葵花公司。“葵花”牌胃康灵产品多次被授予名优产品称号。2005年3月13日,葵花公司在诚安堂公司药店购得金宝公司生产的“东方金宝”牌胃康灵胶囊一盒。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葵花公司与金宝公司生产的均为胃康灵胶囊,二者属于同一种商品。经对比,葵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与金宝公司生产的胃康灵胶囊包装装潢图案均由正方形图案及其下方的四个美术字构成,且其均处于包装盒的显著位置,所占比例亦相同。其中,正方形图案部分均以橙蓝两色为主,并且包含了地球、葵花花序或花瓣形不规则锯齿以及发散的柱形光芒等主要设计要素。而图案下方与其等宽的四个美术字中,第三个字均为白色,并衬以橙色菱形背景,其余三个字均为墨绿色。二者在颜色、设计要素、构图等方面均相近,构成了近似的标志。金宝公司使用该标志作为包装装潢,容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品与葵花公司的同种类商品存在联系,足以造成误认。金宝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葵花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金宝公司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就其给葵花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诚安堂公司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葵花公司要求其停止销售侵权药品,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金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葵花公司第3032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金宝公司赔偿葵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金宝公司在《中国医药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侵犯葵花公司商标专用权而给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诚安堂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五、驳回葵花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金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葵花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其上诉主要理由为:金宝公司使用的“东方金宝”牌胃康灵胶囊包装图案与葵花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者的区别体现在颜色、图案、设计要素等方面。
葵花公司、诚安堂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1月21日,“葵花药业及图”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黑龙江省五常葵花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为3032147,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商标有效期至2014年1月20日止。2003年6月2日,黑龙江省五常葵花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7月1日,第3032147号商标注册人名义亦作相应变更。
第3032147号商标由正方形图案及文字两部分组成。图案部分由半个橙色的葵花花序和半个发散柱形光芒的地球构成,同时衬以蓝色背景,颜色由上而下渐浅。图案下方是“葵花药业”四个美术字,与图案等宽,其中第三个字为白色,衬以橙色菱形背景,其余三个字均为墨绿色。该注册商标被用于“葵花”牌胃康灵胶囊包装盒的左半部分。
2002年3月15日,“葵花”牌胃康灵产品被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2002年“3.15”公众信赖特别展示宣传产品;同年7月,该产品被认定为“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质量信得过好产品”;2003年1月,该产品被湖北省医药商业协会、湖北省质量管理协会医药分会授予“湖北医药市场质量保证诚信品牌”;同年3月15日,该产品被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评为年度“商品优、服务优”推荐产品;同年11月,该产品被黑龙江省名牌战略委员会授予2003年度黑龙江名牌产品称号。2002年至2005年“葵花”商标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
2005年1月至7月,金宝公司生产了共10个批次的“东方金宝”牌胃康灵胶囊。2005年3月至12月,上述产品被销售到包括北京市、重庆市、福建省、黑龙江省等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