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9.06.25
作者:文 中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郎中国)诉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郎)商标侵权案审理结束,判决北京利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利郎中国成立于2005年3月,目前拥有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5件利郎注册商标,其中第1144625号商标于2007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利郎中国诉称,近年来,公司发现北京利郎在其生产、销售的服装上以及网站、名片上突出使用好利郎、HaoLiLang、利郎服饰等字样,并注册和使用www.lilangtie.com域名开展商品交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了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利郎商标专用权。
北京利郎辩称,该公司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好利郎商标,只是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并未恶意使用利郎商标,没有侵犯利郎中国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利郎使用的HaoLiLang好利郎、好利郎HaoLiLang标志的主要部分是好利郎,而“好”是一个修饰词汇,好利郎中真正具有识别意义的是利郎二字,因此好利郎、HaoLiLang好利郎、好利郎HaoLiLang标志与利郎中国的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北京利郎的上述标志所附着的商品均为第25类商品,与利郎中国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故北京利郎使用上述标志侵犯了利郎中国的商标专用权。北京利郎利用lilangtie注册域名的行为亦侵犯了利郎中国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