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6.26
作者:杨强
日前,历时9年的“劲霸”酒类商标争议案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终审判决书而划上句号。久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公司)的第1396948号“劲霸”注册商标最终被判予以维持。
据了解,1998年11月10日,久久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劲霸”商标。2000年5月14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第33类酒相关的产品上。而湖北劲牌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牌公司)的前身湖北省皇宫酒厂已于1998年9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劲lING”图文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该商标被核准使用的类别亦为第33类。
在久久公司注册了第1396948号“劲霸”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两个月后,劲牌公司于2000年7月7日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争议申请。其主要理由为,引证商标当时已成为知名品牌,并且其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仅有一字之差,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此外,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相同及近似,两者在市场上并存,势必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商标局对于劲牌公司的争议理由未予认可,争议商标被裁定维持注册。
2003年10月28曰,劲牌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争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裁定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劲”字,并且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但两者的整体构成并不同,而且外观效果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劲牌公司称其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引证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相关规定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久久公司的争议商标再次被裁定维持注册。
劲牌公司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在该案审判时,劲牌公司放弃了中国足彩网: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主张,并认可争议商标于2000年5月获得核准注册时,其引证商标确实尚未达到驰名的程度。法院此后下达的判决书则表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在呼叫时也有所区别,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不构成近似商标。而由于两商标间存在一定差异,不易导致混淆,引证商标虽然注册在先,但劲牌公司也承认在争议商标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裁定并无不合理之处.当予以维持。
在接连的3个“维持”面前.劲牌公司依旧进行了上诉。2009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劲牌公司的上诉。在上诉状中,劲牌公司坚持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引证商标已通过其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故意模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劲牌公司所主张的具体事实及理由均进行了合法审理和评述,而劲牌公司也不能提供中国足彩网: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模仿的证据,故不能对劲牌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并于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