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商标鉴定/专家论证 > 典型案例

“金卡工程”之争

2010-08-15 22:07:47
字号: 默认 超大

 

    2004年10月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因撤销“金卡工程”商标注册不当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而提起的上诉作出了最终宣判: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371号行政判决书,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在第16类期刊、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923779号“金卡工程”商标予以撤销。

    20007月、8日,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为:国家金卡办1为了方便扩大普及和深入发展国家的金卡工程项目,委托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于20019 24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等商品上注册“金卡工程”的商标申请。但该商标申请却在200384被驳回,驳回理由是:  “该商标与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在第16类‘书籍、说明书、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注册的第 1923779号‘金卡工程’商标(即:本案中的争议商标)相同”。这时,国家金卡办才发现早已有人将国家金卡工程的项目名称作为商标抢先进行了注册。这让国家金卡办始科未及,同时也感到担心。因为,国家为了促进金融商贸现代化建设、推进金卡工程这一涉及到我国国计民生的信息化系统工程,已起草、印发和将要印发大量的印有“金卡工程”字样的政府文牛。在这些来自有关政府部门的文牛材料中,无论是来自于国家金卡办,还是来自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其他部门,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在这些文件的抬头内容中,都可见到“金卡工陧”的字样。

    而依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观定,在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已在第16类上;主册“金卡工程”商标的情况下,国家金卡办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上述印发带有“金卡工程’字样的文件、年鉴和宣传手册的行为便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尴尬境遇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金卡工程项目的具体落实,损害到国家、政府部门的尊严和形象,而且还致国家金卡办——国家金卡工程项目的真正组织者、管理者于被诉侵权的境地。

    笔者作为国家金卡办的商标代理人和其后的诉讼代理人,一方面建议国家金卡办对“金卡工程”商标在第16类上的驳回提出复审申请,另一方面对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注册的第1923779号“金卡工程”商标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金卡工程”之争反映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国家项目名称的权属之争,它折射出了我国国家相关部门在国际接轨中要注重建立并保护自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