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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LAND”商标案的启示

2010-08-15 22: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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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好利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先后于199761813711在国际商品分类第30类糕点、面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HOLILAND”以及由“HOLILAND”、“好利来”与“H”图形三部分的不同组合构成的共六个商标(该公司的“好利来”中文及汉语拼音商标已先后于199511月和19964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199851421日、67这些商标先后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就在好利来公司等待领取《商标注册证》的时候,却收到了商标局转寄的商标异议书,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是“HOLILAND”与荷兰国名“HOLLAND”在读音和外形上都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不得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

 

 

 

编辑日期:2000-8 

来源:商标通讯 

作者:欣炜

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规定,“HOLILAND”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好利来公司在答辩书中称,选择“HOLILAND”英文作商标,一方面取其与中文“好利来”谐音,另一方面取其“假日园地”的温馨、洁净、优雅的寓意(HOLILAND”由“HOLIDAY”和“LAND”缩写而成),旨在使公司的标识更加鲜明,富有个性。该公司进而认为,“HOLILAND”商标与荷兰国名“HOLLAND”在语义、读音、组合等方面都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2000年1月27,商标局对该异议案做出了“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好利来公司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就意味着该公司已放弃了争取使“HOLILAND”商标核准注册的最后机会。

    从上面的简介可以看出,“HOLILAND”商标案并不复杂,其关键问题是该商标虽然是由两个均有明确含义的英文单词组合而成的,但组合后的整体并无明确含义,而该整体又恰恰与荷兰国名“HOLLAND”极为近似。《商标法》第八条属禁用条款,凡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实不申请注册但实际使用的商标也不例外)只要存在对该条款的适用情形,便不能被核准注册。该条款中中国足彩网:商标不得使用与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规定,其宗旨是维护和尊重外国的国家名称,同时也避免了使用此类商标时容易产生的商品产地的虚假标注及误认问题。所以,该项规定一直是各国商标法的共同点。

    该案虽然简单,但留给我们的启示却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深刻的。首先,对商标申请人来说,选择商标一定要慎而又慎,千万不能仅凭自己的喜好,一相情愿地做出决定。平心而论,“HOLILAND”确实是一个好商标,能想到把“HOLIDAY”和“LAND”组合在一起,实在称得上了不起的创意。不幸的是,有一个国家叫“HOLLAND”,这就注定了该商标“刚一出生,就要被枪毙”的悲惨命运。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许多商标申请人虽然早已认识到商标特别是注册商标对自身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在如何设计一个好商标、如何通过广告宣传提高商标知名度等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及时间,但却没有认识到商标使用、注册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对商标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导致了他们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的盲目性。当然也不排除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申请人报着侥幸心理,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希望所申请的商标在经商标局审查时成为“漏网之鱼”(这种可能性虽然微乎其微,但毕竟存在)。殊不知,商标审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有可能因在异议期中被异议,由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即便无人提异议而获准注册,也有可能被商标局以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为由予以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还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所以,申请人要想在商标申请注册方面尽可能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就必须认认真真地学习《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的商标法律法规,力争最大限度地掌握其条文,理解其规定,并自觉地用于指导自己为创:商标的法律地位、提高商标知名度而采取的所有行动。

    另外,该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尽管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商标注册的中介机构,仅接受商标申请人的委托,办理委托权限内的事务,但作为对商标法律法规有比较全面深入了解的专业机构,出于对委托人的负责和自身的长远发展考虑,也应当在接收委托人委托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对照有关法律条文,先行审查一番,如发现有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主动向委托人指出,建议其慎重考虑。如果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商标代理人没有发现,这就要求代理人尽快提高业务素质,以免在日趋激烈的商标代理市场上丢掉老客户,找不到新客户。如果商标代理人发现了上述情形,只是由于担心失去眼前的生意而没有指出,结果是委托人的商标申请被驳回,自己只不过得到了区区几百元的代理费,却失去了一个也许能给自己带来丰厚利润的潜在客户。这种事情虽然少,一旦发生,影响却是致命的。希望商标代理机构加强对所属商标代理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坚决摒弃商标代理人是商标注册申请的“二传手”的错误认识,不要为了一时一事的利益,而不顾自身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