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成都市工商局在对社会不良文化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成都某知名百货公司正在销售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以“OPIUM”(鸦片)为商标的香水。经查证,该公司通过我国商标代理机构,已将“OPIUM”(鸦片)在第3类化妆品和香水商品上注册了第162156号商标。这立即引起了有关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他们认为该商标带有民族歧视性,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他们通过成都市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对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注册的“OPIUM”商标提出注册不当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27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该申请。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在商标评委会规定的期限内,经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答辩。
在答辩过程中,双方各执一理,争论焦点集中于“OPIUM”(鸦片)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从而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
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是:“OPIUM”商标的产生,是外商1977年到中国旅游时,“在中国鼻烟壶的造型中找到了灵感,创造了富有浓厚东方色彩的‘OPIUM’(鸦片)香水。”因此“OPIUM”商标是一个带有暗示性并与香水行业相互贴切的好商标。鸦片是一种能使人抛开困难和现实问题,造就一种惬意、舒适心态的药物。该公司使用“OPIUM”作为香水商标正是取其这一种暗示性含义。“OPIUM”商标自70年代起就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注册,该品牌商品的年销售量百万瓶计算,“OPIUM”已成为世界香水业的驰名商标。“OPIUM”在中国也早于1982年注册,注册号162156,并在1992年如期续展。现在“OPIUM”品牌的商品正在中国各大城市及香港、台湾地区广泛销售。在中国,该商标理应受到有效保护。
而成都市工商局则认为:“OPIUM”中文译为“鸦片”,而鸦片正是导致近代中国走向没落的罪恶之源,因而该商标带有强烈的民族歧视性。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将被中国人民深恶痛绝的鸦片视为“富有浓厚古国神秘色彩”的东西,已构成对中华民族的岐视和不恭。该香水公司同时进行的“‘鸦片’代表着诱惑,‘鸦片’本身是一种禁忌,但是却往往令人上瘾,‘鸦片’香水给女性营造的氛围也是一样充满烈火浓情”等等夸大不实的宣传,已构成对广大消费者的欺骗。另外,毒品“鸦片”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是典型的邪恶的代名词,允许其作为商标注册,在群众中广为宣传,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因此,该商标当然不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后认为:“OPIUM”一词含义为“鸦片”,鸦片是一种毒品的名称,通称大烟。近代史上的“鸦片战争”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的开始。因此,“鸦片”一词在中国除具有毒品名称的含义外,中国足彩网的是使人联想到导致近代中国走向没落、耻辱的“鸦片战争”。以“鸦片”作为商标并广泛宣传,无论从上述任何一种意义上讲,都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成都市工商局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
因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7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9年11月上旬作出终局裁定:成都市商标事务所代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在第3类香水商标上注册的第162156号“鸦片”商标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有关撤销及公告事宜。至此,历时两年的“OPIUM”(鸦片)注册商标撤销案终以其被撤销而告终。
据悉,上述终局裁定已于近日送达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
此商标的评审虽已结束,但仍然值得我们思考。判断该商标应不应该被撤销的关键在于《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9)项的规定: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正如事物之两面性,鸦片既是药品又是毒品,但对于中华民族来讲,鸦片是耻辱和灾难的印记。如果作为商标使用,不管用于何种商品或服务上,都必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而它是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存在并受到保护的。由此可见,商标必须首先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必须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一致,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成为一个好商标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编辑日期:2000-1
来源:商标通讯
作者: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