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下称福兰德公司),相信大家一定不会太陌生。《中华商标》在 2000年第3期曾刊登过其与北京弥天嘉业公司因“小秘书”域名问题而发生的争议,结果法院判其败诉。前不久,该公司又陷于一起商标纠纷之中,这次它的对手则是赫赫有名的“中国联通”,它面临的又会是什么结果呢?
纠纷缘起
在中国,一提起“联通”,恐怕无人不晓。中国联通公司(全称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二家经营电信基本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全国性国有大型电信企业,
针锋相对
中国联通公司认为,自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成立以来,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对“联通公司”或“中国联通”的宣传、报道,都使用了“联通”字样、称谓。中国联通公司本身在各新闻媒体做的大量广告中,也都使用了“联通”字样、称谓。正是由于“中国联通”或“联通公司”在其所有的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联通”字样及称谓,所以在通讯领域这个特殊的服务行业中,“联通”已经成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且,中国联通公司于1994年6月1 8日在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而福兰德有限公司于
此外,中国联通公司还指出,其自1994年创立以来,一直使用“联通”名称,而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企业在电信服务领域使用该名称。同时“联通”一词在中国联通公司的所有商业活动中都作为标志广泛使用,实际上已起到了商标的作用。中国联通公司也曾先后向商标局申请“中国联通”及“联通”商标注册,但第一次的“中国联通”注册申请因不得使用“中国”字样被驳回,第二次的“联通”申请则因为福兰德公司已注册“联通”商标而被驳回。至
综上所述,中国联通认为,福兰德公司注册的“联通”商标为注册不当商标,予以撤销。
而福兰德有限公司则认为,中国联通公司根本无字号。在其企业名称中,“中国”是行政区划,“联合”是联营性质,“通信”是行业名称,“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根本没有字号。而“中国联通”以及“联通公司”作为企业名称本身是不合法的,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根本也就谈不上什么“在先权利”。中国联通公司使用不合法的企业名称,误导媒体和大众。至于有的新闻媒体误用“中国联通”或“联通公司”不规范名称,完全是中国联通公司不作为的结果,其本身不使用合法名称,也不对他人的误用予以纠正,一切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担。其认为“联通就是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通用名称”,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福兰德公司还进一步指出,其“联通”商标获准注册,完全经过法定程序,福兰德公司没有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无任何欺骗行为。中国联通公司对“联通”一词根本不享有任何合法在先权利。中国联通公司说“联通”一词完全是自己独创臆造的,而在其成立之前就有靖江市联通实业公司等企业存在,福兰德有限公司还在YAHOO中文网站检索到9476个含有“联通”的网页。中国联通公司
因此,福兰德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护“联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联通”被撤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中国联通公司成立后,通过一年多的宣传和使用,“联通”作为其的标志已在电信通讯行业中为行业内人土和广大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还于1995年向商标局提交了“中国联通”商标申请,被商标局以包含中国字样为由予以驳回,以上事实均说明申请人确实已将“联通”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通过在全国各地开展的大量电信业务、广告宣传及申请人在行业中的特有地位和影响力,使“联通”一词与申请人的电信服务已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客观上已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对上述状况,被申请人福兰德有限公司理应知晓。其于 1995年11月申请注册的“联通”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的“联通”一词完全相同,指定服务相同和类似,势必在市场上造成服务来源混淆。
根据国家邮电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应知申请人的“联通”商标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在自己无权经营的电信等服务上,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注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终局裁定:对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注册的第1079539号“联通”商标予以撤销。
编辑日期:2000-7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黎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