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商标鉴定/专家论证 > 典型案例

“联通”商标注册不当案

2010-08-15 22:10:17
字号: 默认 超大

 

 

    对于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下称福兰德公司),相信大家一定不会太陌生。《中华商标》在 2000年第3期曾刊登过其与北京弥天嘉业公司因“小秘书”域名问题而发生的争议,结果法院判其败诉。前不久,该公司又陷于一起商标纠纷之中,这次它的对手则是赫赫有名的“中国联通”,它面临的又会是什么结果呢?

    纠纷缘起

    在中国,一提起“联通”,恐怕无人不晓。中国联通公司(全称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二家经营电信基本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全国性国有大型电信企业,1994719经国务院批准,由原电子工业部、原电力工业部和铁道部共同发起组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通信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出资,由十五家大公司加入,以经营电信运营业务为主的大型国有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的成立,得到了江泽民、李鹏、朱镕基、田纪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并均为中国联通公司题词。其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无线通讯、长途电话业务、本地电话业务、数据通讯业务、电信增值业务,以及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其他业务。该公司成立以后,发展迅猛,现共有 255个分公司和11个子公司,199517还在石家庄市成立了分公司。公司成立以来,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对“中国联通”或“联通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而且其本身也在全国各大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作了大量广告宣传,在广告中均使用了“联通”字样。中国联通公司还于1995年向商标局申请“中国联通”及“联通”商标注册,但由于“中国联通”注册申请因不得使用“中国”字样被驳回。当其第二次申请“联通”商标注册时,却发现“联通”商标已被石家庄福兰德有限公司注册。据查,这家成立于1992年,主营电子产品、五金家电、服装等的公司是在 1995年11月20申请注册“联通”商标的。此后的几年中,两家一直相安无事。可是,1999年4月21福兰德公司致函中国联通公司,表示有意将“联通”商标“赠送”给中国联通公司,但捉出了贷款300万元作为交换条件,遭到中国联通公司的拒绝。随后,中国联通公司以福兰德公司“联通”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委托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双方争议由此开始。

    针锋相对

    中国联通公司认为,自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成立以来,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对“联通公司”或“中国联通”的宣传、报道,都使用了“联通”字样、称谓。中国联通公司本身在各新闻媒体做的大量广告中,也都使用了“联通”字样、称谓。正是由于“中国联通”或“联通公司”在其所有的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联通”字样及称谓,所以在通讯领域这个特殊的服务行业中,“联通”已经成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且,中国联通公司于199461 8日在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而福兰德有限公司于19951120才在第38类申请注册“联通”商标。中国联通公司经营的项目主要为通讯服务,如果福兰德公司在电信通讯行业使用“联通”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对“联通”商标的出处产生混淆和误认;中国联通公司的知名度是很高的,尤其是它的简称更是远高于它的全称,而从福兰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它从没有也不可能经营通讯领域的服务项目,不可能在电信通讯行业使用“联通”商标。因此,福兰德有限公司的注册行为显然侵犯了中国联通公司的合法在先权利。

    此外,中国联通公司还指出,其自1994年创立以来,一直使用“联通”名称,而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企业在电信服务领域使用该名称。同时“联通”一词在中国联通公司的所有商业活动中都作为标志广泛使用,实际上已起到了商标的作用。中国联通公司也曾先后向商标局申请“中国联通”及“联通”商标注册,但第一次的“中国联通”注册申请因不得使用“中国”字样被驳回,第二次的“联通”申请则因为福兰德公司已注册“联通”商标而被驳回。至19951120福兰德公司申请注册第1079539号“联通”商标时,中国联通公司已广泛宣传使用“联通”商标一年多,在福兰德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开展业务也已有十个多月,福兰德公司对中国联通公司“联通”商标的知名度,不可能一无所知,其将中国联通公司已为公众熟知的“联通”商标以其名义注册,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电信业务必需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而福兰德公司并没有获得有关许可,其注册行为属于超越经营范围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这更能说明福兰德公司主观上有抢注恶意。

    综上所述,中国联通认为,福兰德公司注册的“联通”商标为注册不当商标,予以撤销。

    而福兰德有限公司则认为,中国联通公司根本无字号。在其企业名称中,“中国”是行政区划,“联合”是联营性质,“通信”是行业名称,“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根本没有字号。而“中国联通”以及“联通公司”作为企业名称本身是不合法的,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根本也就谈不上什么“在先权利”。中国联通公司使用不合法的企业名称,误导媒体和大众。至于有的新闻媒体误用“中国联通”或“联通公司”不规范名称,完全是中国联通公司不作为的结果,其本身不使用合法名称,也不对他人的误用予以纠正,一切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担。其认为“联通就是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通用名称”,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福兰德公司还进一步指出,其“联通”商标获准注册,完全经过法定程序,福兰德公司没有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无任何欺骗行为。中国联通公司对“联通”一词根本不享有任何合法在先权利。中国联通公司说“联通”一词完全是自己独创臆造的,而在其成立之前就有靖江市联通实业公司等企业存在,福兰德有限公司还在YAHOO中文网站检索到9476个含有“联通”的网页。中国联通公司1997414 1997年9月7及时申请并先后取得了“如意(图形)”、“UNICOM”商标注册,可见中国联通公司清楚知道自己使用的“联通”二字代表“联合通信”,不具备商标的属性,而且属于公用范畴,因此其没有申请注册其“联通”是合理的。福兰德公司19951120申请注册的“联通”商标有其特定的多重含义,商标局公告后,中国联通公司也无任何异议;被核准注册后一年内,中国联通公司对该商标也无争议,实际上,中国联通公司一直也没有把“联通”二字作为商标使用。  福兰德公司依法注册“联通”是通过正当合法程序为今后发展而储备的注册商标。

    因此,福兰德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护“联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联通”被撤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中国联通公司成立后,通过一年多的宣传和使用,“联通”作为其的标志已在电信通讯行业中为行业内人土和广大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还于1995年向商标局提交了“中国联通”商标申请,被商标局以包含中国字样为由予以驳回,以上事实均说明申请人确实已将“联通”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通过在全国各地开展的大量电信业务、广告宣传及申请人在行业中的特有地位和影响力,使“联通”一词与申请人的电信服务已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客观上已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对上述状况,被申请人福兰德有限公司理应知晓。其于 199511月申请注册的“联通”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的“联通”一词完全相同,指定服务相同和类似,势必在市场上造成服务来源混淆。

    根据国家邮电部1993111施行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未经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不得经营电信业务,而被申请人未提供经批准可经营电信业务的证据,营业执照也无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应知申请人的“联通”商标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在自己无权经营的电信等服务上,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注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终局裁定:对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注册的第1079539号“联通”商标予以撤销。

 

 

编辑日期:2000-7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黎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