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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在先权利 维护竞争秩序——也评“百圆”一案

2010-08-15 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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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蕾同志发表在《中华商标》 2004年第12期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浅析一一评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和不正当竞争案”一文(以下简称: 《知》文),以评论正在审理过程中的“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为平台,从理论上阐述了中国足彩网:如何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内不同权利体系之间冲突的见解。中国足彩网:文中谈及的三个原则(尊重在先使用,坚持合法权利,限制有混淆误认可能的在后权利行使),笔者表示赞同,但中国足彩网:如何适用于该案件事实,应得出怎样的结论,笔者有不同看法,遂提笔成文,向学界前辈请教,兼与陆蕾同志商榷。

    根据《知》文的介绍,原告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基于享有的第1370910号“百园及图”商标(25)、第1799462号“百圆及图”商标(35)、第 3234536号“百圆城及图”商标 (35)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权(百圆/百园)、在先登记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权(百圆),认为被告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登记注册与百圆公司‘百圆’商号、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商标近似的‘百圆城’商号之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百圆城公司未经百圆公司同意擅自在其连锁店门头上突出使用‘百圆城’标识之行为侵犯百圆公司‘百圆’和‘百圆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本案诉讼。

    由此,本案的争点在于,相对于被告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圆城)享有的商号权,原告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百圆)的商标专用权、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权、商号权是否成立在先权利,是否成立有效权利,是否构成权利冲突。该争点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问题,具体论述:

    问题一:相对于作为服装行业商业企业被告北京百圆城合法登记使用的商号权,原告山西百圆享有的第35类第1799462号“百圆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成立有效权利?

    原告山西百圆享有的第 1799462号“百圆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拍卖,进出口代理”。而被告北京百圆城登记使用的商号,是标志从事服装销售行业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被告从事的是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装及其他实物商品,并不提供“推销 (替他人),拍卖,进出口代理”当中的任何一项服务,因此,仅就上述三项服务项目享有排他性的第1799462号“百圆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有效权利,不能够作为在先权利对抗服装行业被告商号权的合法行使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申字[20041171号《中国足彩网: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  明确说明: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

    问题二:原告山西百圆享有的第1370910号“百园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被告北京百圆城合法享有“百圆城”商号权之间是否构成权利冲突?

   本人认为,原告第1370910"百园及图"商标和被告"百圆城"商号之间不构成近似,因此两者之间不构成权利冲突。首先,原告"百园及图"是图文并茂的商标图样,其中艺术化的""字图形,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起到了鲜明的指示作用,被告"百圆城"商号是单纯的文字组合,并且也只能是文字组合,两者在具体的使用样态上有明显的区别;其次,即使只讨论"百园""百圆城"文字之间的近似关系,参考同属商标权利体系内"百花""百花城""百丽""百丽城""百年""百年城"商标经商标局初审公告、同时存在的事实,似乎也不能简单地得出两者近似的结论。

    问题三:相对于20019月起被告北京百圆城合法享有的“百圆城”商号权,原告山西百圆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权是否成立在先权利?

    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中突中尊重在先使用原则,原告山西百圆须以在先享有的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权,才可以对抗被告北京百圆城自20019月起合法享有的商号权。但《知》文中列举原告“百园及图”被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  “百圆”被认定为“2003年度中国优秀特许品牌”的事实,均发生在该时间点以后,因此,相对于20019月起合法登记使用的被告“百圆城”商号,原告山西百圆并不享有知名商品 (服务)特有名称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中国足彩网: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适用。

问题四:被告登记使用"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因与原告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百圆"商号近似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本人认为,题述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均未加以禁止的,亦不以获得原告同意为必要条件,因此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问题五:"百圆"一词是否应当为一家企业独占享有?原告和被告,以及众多其他服装企业所共同从事的,是一种特征非常鲜明的服装行业,这种特征就是,所有的服装都是以固定价格100元人民币一件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就像市场上无数的"十元店""两元店"一样,很少有消费者会把"十元""两元"当作是店铺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或者是这家店铺的商号。同理,全部货品均以固定100元出售的店铺,广大消费者天经地义地就将其呼叫为"百元店"。由于""""的繁体、大写写法,"百圆店"就是"百元店""百圆"一词仅仅、直接表示了这样一种鲜明特征的经营方式--以固定100元价格销售所有商品,而这种经营方式或者称理念,包括这种经营方式的名称,"百元店""百圆店",不是哪一家企业的独家发明,也不应该被任何一家企业以任何形式垄断。

问题六:同样与描述特定经营模式特征有关的企业名称,是否应当获得同样的、平等的法律对待?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区域性管理的基本规则,不同地区企业可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使用完全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因此,从事相同特定经营模式的企业,同样选定了与描述特定经营模式特征有关的商号,自然应当获得同样的、平等的法律对待。也就是说,如果“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合法成立,“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亦应合法成立;如果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允许“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简称为“百圆”/“百圆裤业”,“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亦应允许简称为“百圆城”/“百圆城服装”。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根据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尊重在先权利,坚持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商业竞争,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来分析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的权责状态,似乎应当得出与《知》文不同的结论。

    作者单位: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辑日期:2005-4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杨卫华 鲁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