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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高行终字第393号

2010-08-15 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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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创业大厦B02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姚增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海龙,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59号3—4—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丽娟,该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春雷,该委员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部软件园创业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星,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正普公司)因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5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9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正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海龙,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林丽娟、赵春雷,原审第三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红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控股公司)成立后,与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签订域名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授予阿里巴巴网络公司对www.alibaba.com域名的独家使用权。

北京正普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于2001年6月7日注册第1583629号“阿里巴巴alibaba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递送、运输信息、船舶经纪、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车辆租赁、储藏信息、旅行预订、货运经纪、运输经纪”等服务项目上。

2003年2月24日,阿里巴巴网络公司以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2005年11月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3评01207ZJ1号《中国足彩网:第1583629号“阿里巴巴 a li ba ba 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2003评01207ZJ1号商标争议裁定),撤销争议商标在“运输信息、货运经纪、运输经纪、船舶经纪、储藏信息、旅行预订”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2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93号民事终审判决确认了涉及阿里巴巴及alibaba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转让的情况以及涉及北京正普公司2688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情况。

北京正普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2005)浙证字第009545号公证书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公证认证,且其中部分页面没有翻译,不能采用。经查,2005年6月1日,应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的申请,浙江省公证处公证员通过www.archive.org,调取www.chinese.alibaba-online.com 1999年1月25日、4月24日、4月28日相关页面。从4月24日、4月28日的页面可以看出,当时网站已经从事“运输”等项服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随着相关网站的经营,“alibaba阿里巴巴”作为网站的名称,能够使一般消费者识别,在客观上具有了区别于其他网站的功能,已经具有了商标的功能和作用。由于“alibaba阿里巴巴”网站页面浏览量具有一定的规模,加之新闻媒体的报道以及网站自身宣传,已经使得“alibaba阿里巴巴”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构成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2005)浙证字第009545号公证书系通过www.archive.org,调取www.alibaba-online.com 1999年1月25日、4月24日、4月28日相关页面并予以保全。www.archive.com网站仅是一个储存空间,从中调取到的阿里巴巴网站相关页面英文部分已经进行翻译,且该证据并非域外取得,不属于必须进行公证认证的证据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用该证据并无不妥。从阿里巴巴网站相关网页可以看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阿里巴巴网站从事的电子商务服务中已经包括“运输”等相关项目。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信息、货运经纪、运输经纪、船舶经纪、储藏信息、旅行预订”服务与阿里巴巴网站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性质和服务对象相近,二者构成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和呼叫部分为“阿里巴巴alibaba”,与“alibaba阿里巴巴”构成近似商标。北京正普公司作为计算机网络经营者,在知道“alibaba阿里巴巴”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已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撤销争议商标在“运输信息、货运经纪、运输经纪、船舶经纪、储藏信息、旅行预订”服务项目上的注册正确。

阿里巴巴控股公司以“alibaba阿里巴巴”为名称的网站在相关用户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企业字号与网站名称之间也形成紧密的联系,“阿里巴巴”构成了其在先企业字号权。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信息、货运经纪、运输经纪、船舶经纪、储藏信息、旅行预订”等服务项目与阿里巴巴控股公司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在服务的性质和对象等方面相近,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阿里巴巴控股公司现有的在先企业字号权。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足彩网:争议商标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的认定正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03评01207ZJ1号商标争议裁定书。

北京正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alibaba”和“阿里巴巴”作为商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是完全错误的;北京正普公司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并无恶意,未采取不正当手段,并不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正普公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