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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高行终字第296号

2010-08-15 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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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荣宝斋,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66号。
  
  法定代表人鲁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江,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武汉市荣宝斋法律顾问,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92-4-1-802号。
  
  委托代理人刘冬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琳,该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祥章,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荣宝斋,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琉璃厂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马五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颖生,男,汉族,1943年8月16日出生,北京市人从众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北里6楼705号。
  
  委托代理人杨海青,男,汉族,荣宝斋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琉璃厂西街19号。
  
  上诉人武汉市荣宝斋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6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汉市荣宝斋的委托代理人唐江、刘冬云,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琳、李祥章,被上诉人荣宝斋的委托代理人杨海青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4月14日,武汉市荣宝斋经核准在第16类印刷纸、铜版纸等商品上注册了“榮寶齋及图形”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见附图一)。2005年3月30日,荣宝斋以争议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为由,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2006年11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6〕商评字第3466号《中国足彩网:第1745724号“榮寶齋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3466号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武汉市荣宝斋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荣宝斋自创办至今已百余年历史,系集书画装裱、出版、文物收藏、拍卖业务于一体的中华老字号,在社会各界均享有很高声誉。虽然荣宝斋注册的第565836号“榮寶齋”文字商标在其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但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荣宝斋又在相同类别注册了与第565936号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三个引证商标,因此“榮寶齋”在第16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状态一直延续,荣宝斋的商誉应当及于第565836号商标和引证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荣宝斋和武汉市荣宝斋历史沿革的事实以及“榮寶齋”字形和呼叫两方面判断,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武汉市荣宝斋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从而导致荣宝斋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466号裁定。
  
  武汉市荣宝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其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依据不足。首先,没有证据证明“榮寶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本行业及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其次,字号的商誉不能等同于商标的商誉,“榮寶齋”虽然是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字号,但并不等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再次,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尚未申请注册,不可能构成在先驰名商标,而荣宝斋在1991年经核准注册的第565836号“榮寶齋”商标因未续展而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及法律状态均不可能延续至新的引证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在先并善意的注册,有正当理由,而且与引证商标有较大区别,相关公众不易造成混淆,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荣宝斋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荣宝斋前身松竹斋始创于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1894年松竹斋开设了荣宝斋作为联号。1900年松竹斋歇业,荣宝斋继受其全部业务。随着业务的开拓发展,荣宝斋成为享誉海内外的,集书画装裱、出版、文物收集业务于一体的中华老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荣宝斋先后在南京、上海、汉口等地设立分店。1949年以后,荣宝斋经历了公私合营的历史过程:1950年,“榮寶齋新记”开张;1951年,荣宝斋隶属人民美术出版社;1952年,荣宝斋成为国营单位;1974年从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划出,直属国家出版局领导;1998年又改为隶属于中国美术出版总社,成为全资国有企业。
  
  1991年9月20日,荣宝斋经核准注册了第565836号“榮寶齋”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宣纸、明信片、便笺、便笺薄、印刷品、信封、临摹用字帖、印刷出版物、象框、墨锭、砚、印泥、毛笔等,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至2001年9月19日。该商标在其有效期届满后未进行续展。
  
  2001年4月26日,荣宝斋又提出三个“榮寶齋”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证号分别是第1925398号、第1925396号和第1925382号(简称引证商标,见附图二)。第1925398号和第192539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6类笔盒、便笺(办公室用)、便笺薄、画架、毛笔、明信片、墨锭、墨汁、书籍、信封(文具)、宣纸、砚(墨水池)、印泥、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印章盒等;第192538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便笺薄、毛笔、墨锭、墨汁、书籍、宣纸、砚(墨水池)、印泥、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等。
  
  1959年,荣宝斋“木版水印艺术展览”获特殊展览金质奖;1990年,荣宝斋出版的《卢坤峰水墨花鸟册》参加1990年首都精装书籍装帧全优奖评奖,荣获一等奖;1991年,荣宝斋出版的月历《明清绘画精品选》荣获首届(1980-1990)中国优秀美术图书铜奖。此后,荣宝斋出版的书法、绘画类图书在全国各种图书评比中多次获奖。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均对荣宝斋历史和现状进行过报道和介绍。1996年荣宝斋百年华诞之际,江泽民、李鹏等国家领导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均题词表示祝贺。
  
  武汉市荣宝斋相关的历史变迁如下:193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