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9.18
作者:杨强
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广州市都彭世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都彭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国家_[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裁定,不予核准第1456911号“Daopeng”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注册。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于1999年4月26日由广州市刀彭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7月14 El,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提包、钱包、公文包等。随后,S.T.杜邦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称被异议商标与其注册商标“s.T.Dupont”(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02年7月20目,商标局就该异议申请作出裁定称,杜邦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而在此后的复审程序中,商评委则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悉,商评委的理由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字母组合商标,两商标在字母构成上有一定近似之处,且两者构成字母在书写形式上也较为近似,外观上不易区分: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上较为知名,被异议商标与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记者还了解到,2001年8月21日,广州都彭公司由原来的企业名称“广州市刀彭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现用企业名。而在该案一审时.广州都彭公司主张“其一直将‘刀彭’、‘Daopeng’及其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产品上,并且其‘刀彭’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Daopeng’商标也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为“Dupont”,而被异议商标的“Daopeng”与引证商标中核心的部分即“Dupont”在外观形态、构成要素、呼叫上均很近似。该案一审审结后,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据悉,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广州都彭公司着力强调,该公司一直将“刀彭”、“DaoPeng”及其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产品上,被异议商标经过与“刀彭”中文商标长期合并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间形成了与广州都彭公司的固定联系,具有了显著性和知名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广州都彭公司的该诉求“在本案中并不能成为影响两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并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