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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不理”商标侵权案

2010-08-15 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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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12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向天津市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河西区工商局”)投诉,反映河西区某餐厅侵犯其“狗不理”商标专用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河西区工商局经过调查,查明河西区某餐厅于1992 1018日,未经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许可,在餐厅门前的灯箱、橱窗中标明经营“正宗狗不理包子”字样,在菜单上使用“狗不理”包子字样,并自行加工狗不理包子出售。更为严重的是,该餐厅于1021在《今晚报》第五版以‘X X电子’与‘狗不理’联姻”,“X X餐厅”开张“狗不理’第五代传人主厨”为题进行宣传,使消费者造成误认。河西区X X餐厅自199210181218共加工出售狗不理包子900斤,每斤售价8元,非法经营额为7200元。河西区工商局认为,“狗不理”是天津市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于1980730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商品为国内商品分类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第(1)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2条的规定,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119对河西区X X餐厅做出如下处理:

    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消除灯箱、橱窗、菜单上“狗不理”商标字样,并登报更正,消除影响。

    2.处以非法经营额10%罚款,计人民币700元。

    这是一起在餐饮服务行业发生的商品商标侵权案件。199371前,我国尚未开展服务商标的注册和法律保护工作。一些开展服务项目的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将服务过程中使用的具体商品进行商品商标注册。通过保护自己商品商标的专用权,达到排斥他人使用自己商标的目的。在该案中,侵权人并不是在“狗不理”商标注册人被核准注册的包子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了“狗不理”商标,而是在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