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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炉灶曹”

2010-08-15 22: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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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市东城区景山炉灶曹维修服务部(以下简称炉灶曹维修服务部)

    被告:北京市育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育德公司)

    “炉灶曹”是创立于解放前的一个老字号,由曹姓家族使用于炉灶维修行业。1956年私有制企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炉灶曹被合营到西城区房管局,成立了其下属的炉灶专业队,继续延用“炉灶曹”服务标记。后该炉灶专业队几经更名,于19979月定名为北京市育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炉灶专业队(以下简称炉灶专业队),属育德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该炉灶专业队虽然几次更名,但一直在炉灶行业使用“炉灶曹”服务商标。从80年代起,育德公司就致力于炉灶工艺的改进,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报刊、杂志及广播电视上进行宣传。其业务范围已扩展到丹东、集宁等地。在其大量印刷的宣传品上、营业地点和修筑炉门上均有“炉灶曹”字样的服务标记。育德公司使用、宣传“炉灶曹”服务商标的行为,使“炉灶曹”服务商标在同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育德公司始终未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炉灶曹”服务商标。炉灶曹维修服务部于19931月登记注册,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主营炉灶修理。19959月,炉灶维修服务部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炉灶曹”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炉子修理,注册有效期限自19959142005913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原告炉灶曹维修服务部诉称:该服务部是炉灶曹传人曹宗羽成立的维修各种炉灶的服务部,自1985年始就利用炉灶曹祖传手艺维修各种炉灶。19959月,该服务部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炉灶曹”服务商标,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被告育德公司未经该服务部许可,擅自使用“炉灶曹”服务商标,已构成对该服务部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炉灶曹”服务商标标识;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登报认错;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育德公司辩称:自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所有私营炉灶曹全部合营到西城区房管局,成立了炉灶曹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