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8-07-17
记者:夏建华
7月5日,笔者从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工商局了解到,慈善手带的仿冒者虽两度将该局推上被告席,但其诉讼请求终被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否定。近日,玉环工商局收到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至此,这起因LIVESTRONG商标维权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历时一年半,以工商局胜诉而告终。
LIVESTRONG手带是美国兰斯·阿姆斯特朗基金会与耐克公司合作推出的旨在为癌症患者募集慈善捐款的一种商品。2004年9月底,台州某塑胶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从他人处定制了标注LIVESTRONG商标的硅胶手带模具一副,此后擅自利用该模具生产标注LIVESTRONG商标的硅胶手带,违法经营额达28万余元。玉环工商局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LIVESTRONG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手带并罚款55万元的处罚决定。
该公司对处罚不服,一纸诉状将玉环工商局告上法院,认为自己生产销售的手带与第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商品有着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生产的硅胶手带与珠宝有功能、用途的重合性,应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类的范畴,遂于去年9月8日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是法院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不具有法律依据,提出上诉。终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在判断类似商品上可以参考适用,珠宝与首饰同属一类,首饰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又与涉案商品硅胶手带具有诸多相同之处,因而,硅胶手带与该类商品具有类似性。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生产的硅胶手带使用LIVESTRONG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行为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亦无不当,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