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漂流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梁爱华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石狮市漂流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漂流岛公司),石狮市塔前工业区塔兴街14号2幢。
法定代表人许长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周雄,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爱华,女,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抚州市泰山背1号。
原告石狮市漂流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爱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狮市漂流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周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漂流岛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休闲服装的企业,由林汉志创办于1993年,现拥有固定资产1.5亿,公司员工一千余名,年产值达3.18亿。2001年林汉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请在第25类注册“漂流岛PIAOLIUDAO”商标,2004午3月28日经核准,取得了第3276569号商标注册证。2004年4月8日,林汉志与原告之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协议约定,林汉志将第3276569号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独家使用,双方可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就该商标的仿制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
注册之前,原告就连续不断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漂流岛PIAOLIUDAO”商标,至今己经十三年。多年来,原告积极培育“漂流岛PIAOLIUDAO”这一品牌,为打造这一商标品牌,原告成立了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树立以“品牌为先导、品质为依托”的经营理念。在品牌培育、推广过程中,原告每年投入数百万元巨资进行广告宣传。经长期不懈努力,该品牌已深入人心。原告产品的产值、产量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十位,并获得了“中国市场畅销品牌”、“中国著名品牌”(重点推广单位)以及“中国纺织服装服饰行业讲信誉重质量优秀生产企业”等多项殊荣,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于2006年在江西省抚州市玉茗大道中段成立“抚州漂流岛服饰店”,销售假冒的“漂流岛”休闲裤。2006年6月8日,抚州市临川区工商局以涉嫌假冒商标行为对被告店铺进行检查,当场在被告店内查获了25条假冒原告商标的休闲裤,经原告鉴定,该货物系假货。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还在2006年端午节期间,赞助东华理工学院举行狂欢舞会,并大肆销售该侵权产品。
原告认为,原告实际持有并使用的“漂流岛PIAOLIUDAO”商标,符合《商标法》及其他中国足彩网:驰名商标认定的法规,所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了原告的品牌形象。请求法院l、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判决认定原告“漂流岛PIAOLIUDAO”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梁爱华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五大部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一部分第一组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原告为漂流岛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第一部分第二组证据,公司概况及其产品介绍:1、公司厂区,办公环境,生产现场环境彩图15张;2、公司设计中心彩图6张;3、生产设备彩图14张;4、公司部分服装产品彩图16张;5、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原告不惜重金购置先进设备,引进科学管理方法,以不断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完善服务体系。
第二部分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对漂流岛商标的保护情况:1、公司对“漂流岛PIAOLIUDAO”商标设计说明及发展沿革1份;2、成立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小组的决定1份;3、公司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份。上述证据证实,原告对自己商标的保护有严密的组织措施和保护制度。
第二部分第二组证据:商标注册证,主要内容为:第3276569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漂流岛PIAOLIUDAO”,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3月28日起;第395093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漂流岛PIAOLIUDAO”,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烟草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2月7日起;2004年6月24日原告在香港申请注册“意大利漂流岛集团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该商标已依法在中国注册和国际注册,原告系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第二部分第三组证据,抚州市临川区工商局记录和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商标侵权事实。
第二部分第四组证据,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的“漂流岛PIAOLIUDAO”商标是驰名商标,在全国各地受到保护。
第三部分第一组证据:原告拥有的漂流岛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1、公司在各地建立大型部分广告彩色牌21块;2、设立专柜、专卖店广告牌13张;3、平面广告宣传彩图16份;4、电视、网络媒体宣传、广告发布合同13份。原告自2003年至2005年以来,用于“漂流岛”的宣传、广告费用达1330万元。证明原告通过各种媒体为漂流岛产品进行了宣传、推广,宣传工作持续时间长,程度深,地理范围广泛。
第三部分第二组证据:1、相关公众对原告商标的知晓程度,2004年参加中国民营企业家创新行动论坛暨十大杰出创新新闻人物、百名创新先锋大会授予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百名创新先锋”奖杯、奖章和证书;2004年被北京中经科环质量有限责任公司评为“质量体系认证获证单位”;2004年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评为“中国著名品牌”;2003年被中国服装会馆、中国社会经济调查所、中华服装文化研究会评为“讲信誉重质量优秀生产企业”;2003年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2年被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评为“中国质量万里行”;2003年被中国服装会馆、中国服饰文化研究会、中国社会经济调查所产品信誉调查部评为“中国市场畅销品牌”;2003年被福建省企业评价中心、福建省企业评价协会评为“福建工业300强”;2004年由福建省质量协会颁发的“团体会员证书”;2005年由中华爱国国典编审委员颁发会评为“中华爱国国典”荣誉证书、“中华爱国集体”。2006年经营原告服装评价信。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的“漂流岛PIAOLIUDAO”商标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得到有关机构的认可,“漂流岛”是一个著名品牌,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第四部分证据,原告各地销售网络分布图一份和区域代理合同、经销合同、评价信。证明:原告近年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漂流岛”服装销往全国36个省、市、自治区,深受客户和消费者的好评,“漂流岛PIAOLIUDAO”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第五部分证据,福建省石狮市国家税务局证明,2003年原告
交纳企业所得税3467774.33元、2004年交纳企业所得税5265527.01元、2006年交纳企业所得税5906275.24元;石狮市地方税务局证明:2003年原交纳地税费2043766.93元、2004年交纳地税费2332919.56元、2005年交纳地税费3267532.79元。证明原告上缴国家税收2千多万元。
被告梁爱华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第五大部分证据,本院经审理核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应予以认定。
综上,根据上述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归纳如下:
原告石狮市漂流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始创于1995年。原告自1995年起使用“漂流岛PIAOLIUDAO”商标,并于2004年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327659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漂流岛PIAOLIUDAO”,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3月28日起;第395093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漂流岛PIAOLIUDA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烟草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2月7日起。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漂流岛PIAOLIUDAO”注册商标的防御商标,原告为了打造这一商标品牌,服务于企业品牌战略,原告经多年不断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销售网点,并购买先进设备,引进科学管理方法,开拓新品开发设计,以不断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完善服务体系,而且每年投入巨资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及会展等多种方式的产品广告,直接或间接地扩大“漂流岛”品牌。特别是近几年来,原告的企业规模较大,原告公司所生产的“漂流岛PIAOLIUDAO”品牌服饰质量上乘,企业已经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产品一经上市,供不应求,深受消费者欢迎,而且原告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原告公司及“漂流岛”品牌,也先后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授予的多项荣誉。其中:2004年获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中国著名品牌”;2004年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授予“百名创新先锋”;2003年获中国服装会馆、中国社会经济调查所、中华服装文化研究会授予“讲信誉重质量优秀生产企业”和“中国市场畅销品牌”;2003年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3年被福建省企业评价中心协会授予“福建省工业300强”;2003年获福建省质量协会授予“福建省质量协会团体会员”;2002年获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授予“中国质量万里行”荣誉的称号;2005年获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授予“3.15诚信标志”;2005年获中华爱国国典编审委员会授予“中华爱国集体”、“中华爱国国典”;2005年获石狮市文科教文体等七个单位授予“倡导信用文化,共建诚信石狮”。2004年原告又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3年原告产值19080万元,销售收入18540万元;2004年产值26373万元;销售收入25650万元;2005年产值31810万元,销售收入31410万元,原告从2003年至2005年在同行业中排名第十名。
福建省石狮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原告从2003年至2005年纳税2千多万元;
为了扩大品牌知名度,原告在全国各地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其中先后在中央电视台第二经济频道发布电视广告,并在《中国制衣》、《福建黄页》、《商务指南》、《图络资讯—服饰专辑》、《泉州空港》等期刊以及《重庆晚报》、《今晚报》、《齐鲁晚报》、《沂蒙晚报》、《大河报》等报纸及其他平面媒体刊登大量广告;原告产品的销售网络已覆盖国内外,销售方式也多样化,在国内建立了多套销售机制,主要有代理商、专卖店、商场专柜等方式。销售区域覆盖国内所有省市,拥有“漂流岛PIAOLIUDAO”服饰专卖店263家,各大商场内专卖柜台1847个,建立大型户外广告牌97块,专卖店广告牌289块。在国际上,原告公司进行五大洲销售战略布点,建立以点带面的国际销售格局。原告公司于2004年6月在香港申请注册意大利漂流岛集团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市场营销;从而形成一整套完善的销售网络。除此之外还配备了相应的广告画册、户外广告等诸多宣传方式,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表明企业现已投入了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1330万元。为了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原告一方面制定严格的《商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自身对商标的管理,另一面对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通过有关部门予以打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梁爱华未经原告许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在江西省抚州市玉茗大道中段成立“抚州漂流岛服饰店”,销售假冒的“漂流岛”休闲裤,并大肆销售该侵权产品。原告发现后,于2006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弛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原告拥有的注册号为第3276569号“漂流岛PIAOLIUDAO”商标,经过多年持续使用,且通过持续的、大范围的、多种方式的广告宣传,其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36个省市自治区及国外销售额均排名行业前列。同时,原告公司及“漂流岛”品牌,也先后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授予的多项荣誉。其中,2004年获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中国著名品牌”;2004年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授予“百名创新先锋”;2003年获中国服装会馆、中国社会经济调查所、中华服装文化研究会授予“讲信誉重质量优秀生产企业”和“中国市场畅销品牌”;2003年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3年被福建省企业评价中心协会授予“福建省工业300强”;2003年获福建省质量协会授予“福建省质量协会团体会员”;2002年获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授予“中国质量万里行”荣誉的称号;2005年获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授予“3.15诚信标志”;2005年获中华爱国国典编审委员会授予“中华爱国集体”、“中华爱国国典”;2005年获石狮市文科教文体等七个单位授予“倡导信用文化,共建诚信石狮”。2004年原告又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因此,“漂流岛PIAOLIUDAO”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认知。随着“漂流岛”品牌知名度的日益提高,“漂流岛PIAOLIUDAO”注册商标也不断遭受到假冒侵害。为此,原告也加大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原告制定了《商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自身对商标的管理;另一方面调动各地网络、经销商对市场进行监督。近年来,原告先后10次成功地对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了打击。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原告拥有的第3276569号“漂流岛PIAOLIUDAO”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弛名商标应当受到比普通商标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即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抚州市成立“抚州市漂流岛服饰店”。被告的服装店名称“抚州漂流岛服饰店”中的字号(漂流岛)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中文部分完全一样,所销售的商品亦是原告注册商标中核实使用的商品范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9]第81号《中国足彩网: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第二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第六条:“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的规定。由于被告成立“抚州漂流岛服饰店”的时间在原告依法取得“漂流岛PIAOLIUDAO”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因此,其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先合法权利。而且,被告销售假冒的“漂流岛”休闲裤,并且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工商局以涉嫌假冒商标行为,对被告店铺进行查封,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了原告的品牌形象,故对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侵权赔偿问题,对原告漂流岛公司提出赔偿人民币1万元经济损失,由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损失的证据,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万元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爱华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销毁其现有的“漂流岛”全部产品;
二、驳回原告石狮市漂流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其它诉讼费10000元,合计11000元,由原告石狮市漂流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0元,被告梁爱华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益民
审 判 员 刘 萍
代理审判员 杜小娟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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