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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九中民三初字第18号

2010-08-15 2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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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冬苟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祥和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剑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强,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顾海榕,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冬苟,男,汉族,41岁,身份证:360403651111067,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一支路3—2号。
  委托代理人:章思开,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下称欧琳厨具公司)诉被告陈冬苟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文强、顾海榕,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章思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不锈钢家用水槽及相关系列产品的大型科技企业。1997年4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原告取得了在第11类冲水装置等产品上 商标的专用权。原告为打造自己的品牌,引进德国、意大利成套先进设备,选用优质进口原材料,实行科学化管理,以达到厨房生活的现代化、环保化和个性艺术化。为此,原告通过中央电视台、上海卫视、宁波电视台等电视媒体及“消费者报”、“中国信息报”、“中国企业报”、“消费日报”等其他多种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产品远销欧、美、日、东南亚等30个国家和地区,在全国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有800余个销售网点和专卖店的完善销售体系。原告的产品以质量和设计取胜,不但得到了消费者认可,而且还先后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 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对此,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其所拥有的第994214号 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由于原告的 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侵犯原告 商标权的事情时有发生。近日,原告发现互联网上出现一个域名为“www.欧琳家居用品网.cn”的网站,该网站所经营的产品为豆浆机、榨汁机及洗碗机等,其注册人及经营人均为被告。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994214号注册商标中文部分相同,构成对 商标主要部分复制,侵犯了原告事实上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www.欧琳家居用品网.cn”域名;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原告所支出的合理的调查费用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在互联网上所注册的“欧琳家居用品网”虽然与“欧琳”的文字相同,但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 ”不完全相同,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未进行网上交易,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1997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994214号商标注册证;
  (3)品牌授权使用合同。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商标 的专用权人。
  (4)原告在互联网上取得的被告“欧琳家居用品网”8份侵权材料。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在互联网上出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拥有的 商标专用权。
  (5)1997年至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给原告不同图案的“欧琳”商标注册证;
  (6)香港、澳门、中国台湾、新加坡、丹麦、德国、日本颁发的“欧琳”商标注册证。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在国内外所注册的“欧琳”商标的情况,已形成对“欧琳”商标的保护体系。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14份,“欧琳”商标异议裁定3份,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3份。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对侵犯“欧琳”商标的行为采取过积极地保护措施。
  (8)宁波市鄞州区统计局、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统计局证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证明,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邱隆分局证明,鄞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证明;
  (9)“欧琳”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浙江永德会计师事务所、宁波雄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欧琳”产品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2.22亿元,纳税1268.3万元;2004年主营业务入2.98亿元,纳税2333.7万元;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3.92亿元,纳税2074.5万元。
  (11)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中国足彩网:推荐‘欧琳’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
  (12)“欧琳”产品国内部分代理、销售合同,“欧琳”产品部分出口销售合同。
  上述证据证明:2003年—2005年“欧琳”牌不锈钢水槽的总销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居行业第一名,其产品覆盖全国3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及其他30多个国家和地区。
  (13)2003年—2005年三年广告投入一览表、广告宣传合同、支付广告费票据、广告宣传图片。
  上述证据证明:2003年—2005年“欧琳”商标广告投入金额分别为:2003年1056.5万元(中央电视台广告费为424.7万元,上海卫视广告费为600.6万元),2004年1285.9万元(中央电视台广告费为597.1万元,上海卫视广告费为287.2万元),2005年1608.7万元(中央电视台广告费为1045.3万元,上海卫视广告费为252万元)。通过知名媒体进行广告宣传,该商标在全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14)荣誉证书及社会各界领导视察图片。
  主要内容:2000年度中国商品学会、质量学会评为“2000年度中国市场商品质量调查同行业第一品牌”,2000年3月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浙江省专利局评为“1997—1999年度浙江省专利工作先进集体”,2001年3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1年5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五金协会评为“中国市场知名品牌产品”,2001年8月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评为“最佳设计奖”,2002年7月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评为“产品质量公证十佳品牌”,2004年1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4年6月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评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2004年9月中国名牌与市场战略促进委员会评为“中国著名畅销品牌”,2005年1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浙江省知名商号”,2005年2月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评为“2004年度十佳企业”,2005年5月中华预防医学会评为“健康金桥重点工程”,2005年6月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2005年10月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评为“精瑞住宅科学技术奖”,2005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纺织协会会长、浙江省省长、轻工业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务部、宁波市领导视察企业图片。
  上述证据证明:欧琳商标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下载的其在互联网上所载明的网址。
  证明其在互联网上载明的只是“欧琳家居用品”,且无销售记录。
  经过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欧琳”二字是我方商标中不可缺少的主要组成部分,被告声称没有交易是不客观的。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2003年—2005年三份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浙江永德会计师事务所、宁波雄镇会计师事务所确认该三份审计报告系该二所针对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2003年—2005年度经营真实状况作出。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欧琳厨具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高档橱柜、不锈钢水槽和厨房电器的大型科技企业。1997年原告欧琳厨具公司依法在中国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 商标,是“欧琳”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以 商标厨具为主的产品先后被国家及浙江省有关部门授予“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国著名畅销品牌”、“同行业第一品牌”、“中国市场知名品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宁波出口名牌”等荣誉,其营销网络覆盖全国3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及其他3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有800余个销售网点和专卖店的完善销售体系。2003年—2005年“欧琳”不锈钢水槽总销量位居全国同行业第一名。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2.22亿元, 2004年主营业务入2.98亿元, 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3.92亿元。 2003年—2005年原告在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中国信息报等知名媒体上对产品进行全方位的广告宣传,投入的金额分别为2003年1056.5万元,2004年1285.9万元,2005年1608.7万元。 商标在全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陈冬苟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域名为“www.欧琳家居用品网.cn”的网站,并在网络上进行家居电器产品销售,网站内未使用原告方注册的“欧琳”商标图样,但将“欧琳”字样作为网站标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规定,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驰名的其它因素。本案中:(1)原告自1997年注册所拥有的 商标,已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是该商标专有权人;(2)原告为推广其“欧琳”牌产品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在国家、地方各级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取得较好的成效;(3)原告先后在国内外注册了“欧琳”商标,并且对侵犯其拥有的“欧琳”商标的行为采取了保护措施,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4)原告生产的“欧琳”牌不锈钢水槽总销量位居同行业第一,说明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标有极高的知晓程度。综上, 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原告使用该商标长达近10年并进行了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欧琳”品牌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原告的第994214号 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具有识别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网络中的访问者一般凭借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的这一特殊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被告在互联网站使用的中文域名“欧琳家居用品网”的主要部分与原告注册的 商标的文字部分具有相似性,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欧琳家具用品网”与 商标之间有关联性,使公众对“欧琳家居用品网”内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产生混淆。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将原告商标 的文字作为其域名的主要部分,并将其标注在网站的显著部分,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欧琳”文字, 且由于“欧琳”既不是通用词汇也不是人们熟悉的词汇组合,而是由主观臆造形成,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因此,相关公众见到“欧琳家居用品”会很容易地联想到 商标,被告在互联网注册“欧琳家居用品网”域名客观上削弱了 商标与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之间唯一的特定的联系,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侵权行为不以是否成功交易为条件,故被告辩解“其域名与原告的商标 不完全相同,且还未进行网上交易”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就商标侵权行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足彩网:赔偿数额的计算,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侵权所获利润与原告所受损失,故应根据被告侵权性质、经营状况,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所提出在诉讼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被告表示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出合理费用1000元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国足彩网: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冬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注销在┝献⒉岬摹皐ww.欧琳家居用品网.cn”中文域名;
  二、被告陈冬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合理支出费用1000元,共计3000元。
  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被告陈冬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健
  审 判 员  张 薇
  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二○○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