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22号
原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光股份公司)、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光集团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军工(集团)陕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铜公司)、天津市申源高压元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申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光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兵强、宝光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君,被告陕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申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共同诉称,原告是我国首批生产真空灭弧室的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拥有国内一流的技术装备及生产线,是我国生产真空灭弧室(真空开关管、电子管)和真空开关设备的定点企业。“宝光”菱形(文字+图形)商标一直是原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原告最主要的品牌标志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使用“宝光”菱形商标的产品销量在同行业连续多年保持国内第一,在同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宝光牌真空灭弧室因质量可靠,售后完善,被多项电力建设项目指定为专用产品。原告生产的宝光牌真空灭弧室,继1995年首次被陕西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陕西省名牌产品后,在2004年11月再次被认定为陕西省名牌产品。“宝光”菱形商标于2001年、2004年分别被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原告作为生产灭弧室的知名企业,通过历年来不断的业内媒体宣传和产品良好质量及完善的售后服务,已赢得了广大用户的认可和首选,在业内的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信誉和地位。
2005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陕铜公司处有假冒宝光牌的真空灭弧室,经调查系被告天津申源公司生产销售的。后原告对天津市场进行了走访,发现被告天津申源公司不但生产假冒的宝光牌真空灭弧室,而且还将生产的假冒宝光牌产品卖到相关开关企业,使原告产品在天津的销售额从2002年的356万元降至2004年的93万元,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认定“宝光”菱形(文字+图形)商标(注册号:660363、1185505、1185504、1159379)为驰名商标;2、二被告停止侵权,由第二被告天津申源公司赔偿因侵犯第一原告宝光股份公司商标专用权损失10万元及经营损失30万元,由第二被告天津申源公司赔偿因侵犯第二原告宝光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损失10万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其提交的证据按证明的目的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系与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证据,另一部分系原告认为两被告侵权的证据。
第一部分:与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证据。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
1、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授予企业及“宝光”商标的荣誉称号:(1).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国营宝光电工厂“1990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恭贺通知:“宝光电工厂在中国500家最大电子及通讯设备企业,按利税总额排185位 ”;(3).国务院颁发,总理李鹏签发“嘉奖令”,“宝光电工厂在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特发此证予以嘉奖”;(4).化学工业部化肥司“定点产品证书”,有效期1993.7.20-1996.7.20,定点产品为宝光厂生产的ZN3-10G真空断路器系列等;(5).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5月3日颁发的“免检证书”;(6).2000年12月20日颁发: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到2008年12月28日;(7).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经复审,认定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8).国家科委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陶瓷绝缘外壳真空开关管为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9).国家科委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一次封排技术的真空灭弧室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10).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陶瓷金属化外壳”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11).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火炬计划办公室颁发:“高可靠低压真空灭弧室为陕西省火炬计划项目”证书;(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防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于2003年4月颁布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给TD380A真空灭弧室,承担单位: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02年11月12日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定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2000标准;(14).陕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12月颁发证书:“宝光牌真空开关管被认定为陕西省名牌产品,特发此证”;(15).1999年12月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证书“宝光牌真空开关管,被认定为陕西省名牌产品,特发此证,有效期到2001年底。”;(16).2004年4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陕西省名牌产品证书:“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宝光牌真空灭弧室为陕西省名牌产品,有效期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17).2004年11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宝光牌7.2-40.5kv高压开关设备为“陕西省名牌产品,有效期2004年11月26日至2007年11月25日”;(18).2004年11月19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用于高压断路器等商品上的“宝光”商标被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金波资产评估所中国足彩网:宝光商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宝光”牌商标使用价值为4100万。该证据因评估基准日是1995年10月31日,而二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05年11月,该报告不能证明诉讼时“宝光” 牌商标的商业价值,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3、电力系统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开关柜的主要部件——灭弧室均指定使用“宝光”牌。其中有:(1)固阳电报局变电站升压工程《10KV高压开关柜设备订货技术协议书》第十三条技术要求中,明确要求“真空泡采用陕西宝光”;(2)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要求“选用陕西宝光生产的陶瓷真空灭弧室”。这包括在2001年12月28日招标文件第五部分即“35KV户外断路器技术要求”中,及2002年4月18日招标文件第三条设备规范中。
二、“宝光”菱形商标持续使用时间的证据
1、注册号为第660363号的国家商标局颁布的商标注册证一份。说明注册商标号为660363 的“宝光”菱形商标,是1993年10月被核准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即高压断路器、高压负荷开关、高压接触器、高压隔离开关、高压接地开关、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高压防爆配电装置、低压配电屏(箱、柜)操动机构, 2003年10月7日该枚商标续展一次,有效期至2013年10月6日。
2、注册号为第1185504号的国家商标局颁布的商标注册证一份。说明注册商标号为1185504“宝光”菱形商标,是1998年6月被核准注册的。核准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即电子管、发射管;高频介质电子加热管;真空开关管;石墨电极;高低压开关设备;断路器;高压负荷开关。
3、注册号为第1185505号的国家商标局颁布的商标注册证一份。说明注册商标号为1185505“宝光”菱形商标,是1998年6月被核准注册的。核准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即真空开关管;真空接触器(电器控制装置);避雷装置;铁路道岔遥控电动设备;计算器控制设备装置;高压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
4、注册号为第1159379号的国家商标局颁布的商标注册证一份。说明注册商标号为1159379“宝光”菱形商标,是1998年3月被核准注册的。核准使用商品第九类,真空度测试仪。
三、“宝光”菱形商标各种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1、原告宝光股份公司与《中国电子厂商名录》、北京东北郊广告有限公司、《建筑电气资讯》、高压开关编辑部签定的广告合同;2、在《高压开关通讯》、《全国电力行业商务年检》、《中国电器工业年检》、《高压开关赛尔资讯》所做的广告。用以证明“宝光”商标通过业内媒体所进行的宣传。
四、“宝光”菱形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证据
1、原告宝光股份公司诉上海宝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原告对乐清市宝光真空电气制造有限公司“BG”商标及图形异议一案的受理通知书。
五、使用“宝光”菱形商标的产品的销售情况
1、原告宝光股份公司与全国31个省市签定的销售合同;
2、与台湾地区签定的合同;
3、原告宝光股份公司提交的1990年到2005年无源真空器件专业协会中国足彩网:“成员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总表”,证明“宝光”牌产品在行业协会的统计中,连续16年产品销售量都处于第一的位置。该统计报表系行业协会的权威统计,该数字说明了原告在同行业处于龙头位置;
4、中国真空电子行业协会的证明,证明“宝光牌产品的产销量在同行业连续多年保持国内第一”;
5、原告宝光股份公司提供的2002年至2005年的年度报告,证明其销售情况。
第二部分:中国足彩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证据
1、哈尔滨阿许继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第二被告天津申源公司签定的断路器买卖合同;
2、第二被告天津申源公司出具给哈尔滨阿许继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虽该组证据均为复印件,但第二被告予以认可并提供了相应的原件,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陕铜公司答辩称,该公司没有制造侵权产品,只是购买了一台不知是侵犯了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产品的购买有合法的途径,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陕铜公司提供了其与哈尔滨阿许继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签定的断路器买卖合同原件,原告对其真实性无议异,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天津申源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出庭应诉。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被告陕铜公司均没有异议,被告天津申源公司未出庭应诉,放弃了对该证据的质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民事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本院经过归纳、分析认定本案存在下列法律事实:
1、第二原告宝光集团公司设立于1970年,当时名称是电子工业部宝光电工厂、后名称变更为国营宝光电工厂、陕西宝光电工总厂,最终名称变更为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12月31日,宝光集团公司以其主要设备、技术投资发起设立了第一原告宝光股份公司。原告宝光集团公司的前身宝光电工总厂(即4401厂),是我国生产大功率广播射管、离子管、高频加热管等产品的骨干企业,1975年又成为中国最早研制生产真空灭弧室的厂家。宝光电工厂在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建设中作出过重大贡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经复审认定,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封排技术的真空灭弧室”,被国家科委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02年11月12日认定,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2000标准。
2、1993年10月7日,原告宝光集团公司注册了商标号为660363的宝光菱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九类。1998年6月21日原告宝光集团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号为1185505的宝光菱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九类。1998年6月21日原告宝光集团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号为1185504的宝光菱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九类。1998年3月14号原告宝光集团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号1159379的宝光菱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后2003年9月7日该四枚商标变更为原告宝光股份公司、原告宝光集团公司共有。原告在宝光商标注册后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3、1995年12月、1999年12月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认定:“宝光牌真空开关管为陕西省名牌产品”;2004年4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认定:“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宝光牌真空灭弧室为陕西省名牌产品,有效期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2004年11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宝光牌7.2-40.5kv高压开关设备为“陕西省名牌产品,有效期2004年11月26日至2007年11月25日”;2004年11月19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用于高压断路器等产品上的“宝光”商标为陕西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4、原告宝光股份公司多年以来一直与《中国电子厂商名录》、《建筑电气资讯》、《高压开关通讯》、《全国电力行业商务年检》、《中国电器工业年检》、《高压开关赛尔资讯》、北京东北郊广告有限公司、高压开关编辑部等签定广告合同,刊登“宝光”商标的产品广告。 通过业内媒体对“宝光”商标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宣传。
5、原告宝光股份公司“宝光”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与全国31个省市签定有销售合同,并且与台湾地区也签定有销售合同。从1990年到2005年无源真空器件专业协会公布的“成员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总表”表明,“宝光”牌产品在行业协会16年的销售量统计中,每年都处于第一的位置。
6、2005年10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陕铜公司处有假冒宝光牌的真空灭弧室,经查系第二被告天津申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告陕铜公司只是为了使用而购买断路器,并不是为了销售,也不知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原告宝光股份公司申请证据保全,本院在第二被告天津申源公司生产现场查获了伪造的“宝光”菱形商标标识若干枚,并发现在天津申源公司生产的断路器上正在使用假冒原告宝光股份公司生产的宝光牌真空灭弧室。
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认定宝光菱形商标(图形+文字),注册商标号:660363、1185505、1185504、1159379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由被告天津申源公司赔偿因侵犯原告宝光股份公司商标专用权损失10万元及经营损失30万元,赔偿因侵犯宝光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损失10万元。
本院认为,一、中国足彩网:驰名商标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需要商标权人对商标进行良好的经营和维护,它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下面就结合本案的事实,按其规定逐一予以审核。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首先,相关公众应当确定为与该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原告将“宝光”菱形注册商标主要用于商标分类表中第九类的产品即主要是中高压电器配件上。相关公众则主要是电力行业人士、和与中高压电力有关的对象。
其次,中国足彩网: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宝光商标涉及的商品均被国家科学技术部列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其中,TD380A真空灭弧室被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五部委颁布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因为宝光牌产品质量稳定优良,信誉卓著,曾多次在电力系统的重大基础性建设工程中,对主要部件—真空灭弧室直接在技术要求或设备规范中指定使用原告生产的“宝光”牌真空灭弧室。说明“宝光”商标在电力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另,1995年12月、1999年12月陕西省人民政府认定:“宝光牌真空开关管为陕西省名牌产品”;2004年4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认定:“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宝光牌真空灭弧室为陕西省名牌产品,有效期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2004年11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宝光牌7.2-40.5kv高压开关设备为“陕西省名牌产品,有效期2004年11月26日至2007年11月25日”;2004年11月19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用于高压断路器等产品上的“宝光”商标为陕西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以上政府部门对“宝光”菱形注册商标的产品及商标的评价,也反映了有关部门对该商标在特定领域、特定行业里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种正面肯定。综上分析,本院认为“宝光”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被广为知晓。
2、“宝光”菱形注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宝光”菱形注册商标,1993年注册的商标号为660363,1998年注册的商标号为1185504、1185505、1159379。“宝光”商标自1993年10月7日注册,至今仍持续使用,使用时间已经超过了10年。
3、“宝光”菱形注册商标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宝光”菱形注册商标涉及的产品属于工业产品,主要用于电力部门。由于工业产品消费者的特殊性,在客观上对宣传的范围产生了一定的限制。原告在电力行业相关的权威杂志,专业期刊,全国电力行业年鉴,中国工业电器年鉴进行长期的、大量的广告宣传,应认定其宣传遍及全国各地,涉及至相关行业公众。
4、“宝光”菱形注册商标被保护的记录。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不但有对其侵犯商标权的诉讼,而且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商标权属争议的方式保护其商标。目前对商标的保护法律规定只有司法和行政两个途径,原告方已从这两种途径分别对其商标进行了保护。
5、原告产品的产量,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宝光牌产品隶属的行业协会前身是无源真空器件专业协会,后变更为中国真空电子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统计的“成员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总表”反映,从1990年至2005年,宝光牌产品的销售量连续16年一直是同行业国内第一名,在同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宝光牌产品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据此可认为原告产品的产量及市场占有率处于较高水平。
二、中国足彩网:侵犯商标专用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伪造、擅自制造原告注册商标标识,(2)、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和本院保全的证据均可证明,被告天津申源公司实施了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陕铜公司,没有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亦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其他行为。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产品的购买有合法的途径,故其没有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 二原告注册的“宝光”菱形注册商标公众知晓程度广泛,商标使用持续时间长,宣传适度,保护有力,其产品产量、市场占有率较高,企业、产品、商标先后多次获得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肯定性评价,该商标从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且该商标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本院认定原告的“宝光”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天津申源公司侵犯了二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由于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根据案情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高压断路器、高压煽亍⒏哐菇哟テ鳌⒏哐垢衾肟亍⒏哐菇拥乜亍⒔涣鹘鹗舴獗湛厣璞浮⒏哐狗辣涞缱爸谩⒌脱古涞缙粒ㄏ洹⒐瘢┎俣埂⒌缱庸堋⒎⑸涔堋⒏咂到橹实缱蛹尤裙堋⒄婵湛毓堋⑹缂⒏叩脱箍厣璞浮⒍下菲鳌⒄婵湛毓堋⒄婵战哟テ鳎ǖ缙骺刂谱爸茫⒈芾鬃爸谩⑻返啦硪?氐缍璞浮⒓扑闫骺刂粕璞缸爸谩⒏哐古涞缱爸谩⒌缯咀远爸谩⒄婵斩炔馐砸堑壬唐飞系摹氨狻绷庑巫⒉嵘瘫晡勖瘫辍?
二、被告天津市申源高压元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原告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陕西省军工(集团)陕铜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本院查封的被告天津市申源高压元件有限公司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侵权断路器产品予以销毁。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13元,原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3000元,被告天津市申源高压元件有限公司承担8313元。证据保全费10520元,由被告天津市申源高压元件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15000元,因未实施财产保全应退还原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新 民
审 判 员 韩 权 雁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二○○六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