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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2969号

2010-08-15 22: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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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一中民初字第2969

 

    原告四川省南充制冷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涪江一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杜君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超,河南省郑州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迅(北京)金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鲍玉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锋,男,19651116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顺天达商标专利事务所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昌华大街242楼。

    原告四川省南充制冷技术开发公司(简称南充制冷公司)诉被告安迅(北京)金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安迅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318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