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沈民四知初字第78号
原告:广东朝阳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红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岩,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白,男,汉族,1975年9月5日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小桥巷4号343,系东北陶瓷城新辉煌阀门洁具经销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尊贵,男,汉族,1955年5月17日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30号,系沈阳电缆厂法律顾问。
案由:商标、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国内经营卫浴水暖器材和洁具的知名企业,1996年11月28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1999年6月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200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1年的总经销合同,约定由被告经销原告的卫浴产品。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2004年4月,原告在被告经营地点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外型与原告产品相同,包装、装潢与原告近似,足以与原告的产品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非法使用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虽销售了与原告商标近似、外型相同的产品,但被告并非故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是在没有防范他人推销、试销产品的情况下,误将该产品卖出,被告愿仅就这两个产品与原告和解,原告主张被告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不当,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28日,开平市水口镇朝阳五金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申请注册了“CME”图形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水暖器材,该商标于2001年9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原告。1998年10月7日,该厂又申请了“朝阳”文字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水管龙头、水管调制开关、水冲洗装置等,该商标亦于2001年9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原告。
1999年6月28日,开平市朝阳五金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包装盒(延时阀)”的外观设计专利,2000年1月2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99 3 31497.X。2004年5月10日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实,开平市朝阳五金厂是原告的分支机构。
原告生产的水龙头、冲洗阀经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连续三年检验合格,2003年10月原告生产的“朝阳”牌、“CME”牌冲洗阀等系列产品被推荐在奥运建筑工程及全国重大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2004年4月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卫浴配件分会授予原告“朝阳”牌、“CME”牌感应阀、水龙头、延时阀“中国卫浴产品行业知名品牌”。
被告曾于2000年与原告下属开平市朝阳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冲洗阀类总经销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2004年4月6日,原告在被告开办的沈阳市铁西区新辉煌卫厨经销处购买了“朝阳牌”ONF延时阀,单价80元。2004年5月28日原告又在被告开办的东北陶瓷城新辉煌阀门洁具经销中心购买了“朝阳牌”延时阀,单价95元,沈阳市和平区公证处对该购买过程作了公证。原告购买的两个延时阀为相同产品,阀体上均标有“ONF”圆形图案,并注有“朝阳卫浴”字样,在外包装盒上也标注了上述标记。
对比原告专利与被告产品包装盒,两者均为长方体,包装盒正面左侧均为深色背景上印有延时阀产品图像。
另查:原告为调查被告被控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25,28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振白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朝阳卫浴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王振白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沈阳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三、被告王振白赔偿原告广东朝阳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同时给付;
四、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双方各承担5,005元;
五、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晓 航
代理审判员 马 越 飞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东 峰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外观设计图片、江门市专利事务所代缴专利年费发票、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荣誉证书、2000年度总经销合同、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收据、发票、沈阳市和平区公证处(2004)沈和证经字第161号公证书、企业资料查询卡片、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查询复印费发票、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商标局核准取得“朝阳”和“ONF”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侵权商品,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中国足彩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所受损失或被告所获利益的充分证据,对被告侵权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本院参照被告侵权的情节酌情予以确定,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并计算在赔偿数额中。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七)项、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二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振白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朝阳”牌和“CME”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王振白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原告承担3,010元,由被告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晓 航
代理审判员 马 越 飞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东 峰